关于印发安徽省2013年普通高校普通专科层次升入本科教育招生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2013-02-25 新闻来源: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各有关高等院校:

现将《安徽省2013年普通高校普通专科层次升入本科教育招生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积极组织宣传,并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2月22日

安徽省2013年普通高校普通专科层次升入本科教育招生考试实施细则

 

为确保2013年我省普通高校普通专科层次升入本科教育招生考试工作(以下简称“专升本”)的顺利进行,根据省教育厅、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原省人事厅、财政厅、公安厅相关文件精神,依照教育部有关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在省教育厅统一领导下进行。省教育厅有关处室负责招生政策制定、招生计划编制等工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以下简称考试院)负责统考科目命题、考务管理、评阅试卷和录取管理工作。

承担招生任务的普通本科院校都要成立相应的“专升本”招生考试组织机构,负责考生报名资格审核、考试、专业课命题及评分、录取等工作。

当年有高职(专科)层次应届毕业生的学校负责本校考生报名组织和报名资格审核工作。

二、招生对象及培养模式

1.招生对象

普通高校“专升本”招生对象为省属高等学校(包括省属普通本、专科院校,高等职业学院)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层次毕业生。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精神,上一年度本省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可报名参加“专升本”考试,招生办法详见附件3。

2.培养模式及待遇

应届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层次毕业生和上一年度本省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通过相应的入学考试升入省属本科院校相同或相近的本科专业,按照新的本科阶段教学计划,学习2—3年,完成本科阶段学历教育。

“专升本”招收的学生在校期间享受与其他普通本科专业在校生的同等待遇。

“专升本”招收的学生,其档案交由招生院校管理,户籍凭录取通知书随迁到录取院校所在地。学完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考核及格或修满学分的准予毕业,并发给相应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内容按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予以规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三、报名

1.报名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

(3)省属高等学校的应届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层次毕业生。

(4)教育部办公厅教学厅〔2009〕6号文件规定的上一年度我省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

2.报名办法

2013年“专升本”考试报名仍采用网上信息填报,网上银行缴费或通过银行柜台缴费确认的模式。由当年有高职(专科)层次应届毕业生的学校负责通知到每位毕业生,安排专人审核考生的报名资格,然后使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阅读器联网读取考生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信息,同时使用摄像头联网采像。考生的毕业专业由毕业学校录入报名系统。采像完成后考生可登录报名网站填报其他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并在网上进行报名信息确认和缴费等后续工作(目前仅支持中国工商银行网上缴费或柜台缴费,缴费办法见附件2)。报名考试费按安徽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函》(皖价费〔2009〕60号)文件核准的120元/生缴纳。已缴费的考生信息由考生报考院校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考生是否符合报考专业的要求,照片采集质量等。审核未通过的由毕业院校负责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内再次登录报名系统重新选择报考院校和专业。

参加专升本招生考试的退役士兵直接到招生院校办理报名手续。

3.报名时间

全省普高“专升本”招生考试考生报名及缴费时间为2013年3月20日至3月26日。

各招生院校于4月8日至4月11日打印准考证,考生于4月12日8:00-18:00至报考院校凭身份证领取准考证。

四、志愿设置

普高“专升本”招生设置一个院校志愿和一个院校服从志愿,院校志愿栏设一个专业志愿,填有院校服从志愿的考生视为院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均服从调剂。考生填报志愿前须仔细阅读报考专业“招收专业范围”或咨询招生院校,防止填报无效志愿。(详见安徽省2013年普高“专升本”招生计划及各专业考试科目和招生简章)。

五、考试

1.考试科目及分值

考试科目分省考试院组织的统考科目和由招生院校组织的专业加试科目两大类。统考科目文史类为英语、计算机基础、综合文科;理工类为英语、计算机基础、高等数学;艺术类为英语、计算机基础、综合文科;体育类为英语、计算机基础、综合文科;招生院校自行组织加试科目为专业基础课。

统考科目单科分数和专业加试科目分数均为150分。艺术类、体育类专业加试由各招生院校在全省统考科目结束后2日内自行组织完成。

2.命题

“专升本”统考科目命题由省考试院负责。命题教师由省考试院在全省普通高校中抽调,各科命题范围以各类考生在专科层次阶段所学课程为主要内容(考试纲要另行公布)。

专业加试科目由各招生院校根据所招专业的要求自行组织命题、制卷、考试、评分。鼓励相同或相近专业实行联考或使用同一试卷,同科类的专业成绩相关学校可相互承认。

3.考试时间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4月13日上午

9:00—11:30

综合文科

高等数学

4月14日上午

9:00—11:00

英  语

4月13日下午

15:00—17:00

计算机基础

4月14日下午

15:00—17:30

专业加试

4.考试地点

考点设在各招生院校。

5.试卷的印制、运送、保密、保管工作

统考科目的试卷由考试院指定厂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印制。4月11日各考点到考试院指定地点领取统考科目试卷。

试(答)卷运送要有专车,三人以上押运。试(答)卷保密、保管办法见附件6、7。

6.考点设置及人员培训

(1)考点设置

考点应选择在易于封闭的场所,并要注意创造适合考生应考的优良环境。

考点大门前要悬挂醒目的横幅,张贴带有欢迎鼓励考生考试和警戒舞弊的标语。

在考点入口醒目处,要放置考点宣传板,宣传板上张贴、公布内容包括:《考点示意图》、《考试科目时间表》、《监考人员职责》、《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举报电话等。

(2)考点组织机构设置

考试期间,各考点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考务组”、“纪检组”、“保卫组”、“后勤组”、“医疗组”等组织机构,负责整个考试期间考务管理、考试监督、考场安全保卫、后勤等方面工作。

(3)监考人员的选聘

监考人员是维护考试程序的具体承担者,考点必须选调身体健康、作风正派、工作认真、业务熟悉的教师任监考教师;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专升本”招生考试的人员和教师不得参与“专升本”考试各项工作;每个考场配备三名监考教师,其中女同志1—2名。

(4)监考人员的培训

各考点应在考前召开监考人员、工作人员动员会,明确职责、任务和分工;学习掌握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进行监考、发卷、收卷、装订试卷等业务培训(监考人员职责及考试操作规范化管理程序见附件8、9)。

(5)考场布置

每个考点设若干个考场,每个考场限安排30名考生。

每个考生要做到单人、单桌、单行;考桌前后要整齐,左右要平行,间距保持在80厘米以上;考场内保持清洁、卫生;考场标志必须张贴在紧靠考场正门外侧的墙壁上,并写明本考场的座位起止号。

(6)试卷交接

各科全部考完后,考点要立即将各考场送交的试卷分科整理、清点(标明科目、袋数、考场号)、填写答卷交接清单(一式两份)等。统考科目答卷由考点院校按有关保密规定派专车、专人于4月15日送交考试院选定的阅卷点。

(7)组织考生入场

考生入场后,监考员持《2013年安徽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考生签到表》(式样见附件10)由考生逐人签名,并核对准考证、身份证。

六、阅卷

1.阅卷组织

统考科目阅卷工作由考试院组织实施,专业加试科目由各招生院校自行组织阅卷。承担阅卷工作的高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阅卷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若干学科阅卷组,具体负责各学科的阅卷工作,学科阅卷组组长应由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

2.阅卷教师的选聘

统考科目阅卷由考试院选调工作认真、责任心强、学术水平高、身体健康的高校教师承担。

3.阅卷工作要求

阅卷工作是“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环节。阅卷点要制定详细的评分细则、阅卷教师和各类工作人员守则,明确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安全保密措施,确保阅卷工作顺利进行。

阅卷要在考生姓名、考生号密封的条件下进行。阅卷领导小组和省考试院对阅卷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4.登分、统分

登分、统分工作使用计算机采取“双工”录入的方式进行。

5.查分

各科考试成绩由考生毕业院校负责通知考生,考生也可登录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站查询。考生对自己的统考科目成绩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到所在毕业学校招生办提出查分要求。学校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分模块将查分考生名单报考试院,由考试院汇总交阅卷点核查;查分限查漏改、漏统、错统,宽严不查。专业加试科目查分由各招生院校负责,必须在上报合格考生名单之前完成。

七、招生录取

1.确定专业资格线和录取控制线

各招生院校应在确保生源质量的前提下(专业课资格线不得低于50分),按计划数与专业合格生源数不超过1:2的比例确定各专业加试科目最低资格线,4月22日前将专业考试成绩及资格线以正式文件上报省考试院普通高校招生处(数据格式见附件11)。省考试院根据招生计划、生源、考生专业成绩等因素确定统考科目单科最低资格线和统考科目分科类(文史类、理工类、艺术类、体育类)最低总分录取控制线。

参加专升本招生考试的退役士兵单独划线。

2.录取

(1)“专升本”招生录取工作在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录取采取网上远程录取的模式。录取时间为5月初。

(2)录取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在合格考生中(即考生同时达专业加试科目、统考科目最低资格线和统考科目最低总分录取控制线),根据考生参加全省三门统考科目总成绩结合考生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调剂录取办法:①同一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先行调剂;②不同学校间调剂时在合格考生中以考生三门统考科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择优录取。

(3)录取体制:实行“学校负责、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

(4)投档办法:分学校、分专业,根据考生志愿,按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1:1投档。如因合理原因退档,从高分到低分递补。

招生院校应本着对考生有利的原则,根据生源情况及办学条件情况,在本校招生总计划内调整相关专业招生录取人数,尽量满足考生志愿。院校招生计划调整需报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审批。

(5)录取审批:“专升本”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模式,各招生学校要配备相关技术人员和设备,按照录取规定程序,按时完成录取工作。省考试院负责打印录取名册加盖录取审核公章。

(6)录取通知书发放和学生报到

录取通知书由招生院校印制并于录取结束后三天内发放完毕。6月20日前招生院校学籍管理部门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上完成学籍电子注册工作。

新生持录取通知书、个人档案等在院校规定的时间内报到入学。无故不按期报到的一律取消入学资格。各高校9月中旬将报到情况上报厅学生处。

八、招生工作要求

“专升本”招生考试工作是普通高校统一招生考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环节多,难度大,也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有应届毕业生的院校要广泛宣传“专升本”招生改革的规定和办法,对考生的报名资格要认真审核;各招生院校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实施,严禁开设“专升本”考试辅导班或以其他名义开设辅导班,任何教师不得参加高职学校或社会上举办的“专升本”辅导班,不得选派从事“专升本”辅导班教学的教师参加命题工作,把命题教师的遴选、命题、制卷、考试、阅卷、统分等方面工作的安全保密规范准确作为重点来抓,严防泄密事件,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要严肃考风考纪,采取有力措施加强考务管理,加强对考生的考试诚信教育,使每一名考生都要了解“专升本”考试的考生守则及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杜绝招生考试中徇私舞弊和腐败行为的发生。各招生院校在整个招生考试过程中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按各项规定办事,确保此项招生考试工作的平稳顺利完成。对在招生考试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学校和个人,一经发现,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根据招生政策和录取标准认真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行为的,取消考生入学资格,退回原毕业学校,同时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

九、本实施细则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安徽2013年普通高校专升本银行缴费流程

 

一、缴费方式

考生(或缴费人)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或营业网点柜面缴费。其中个人网上银行缴费包括:通过专升本报名系统在线支付、登录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缴费站”在线缴费。营业网点柜面缴费包括:现金缴费、银行卡(存折)转账缴费。

二、缴费服务电话

中国工商银行全国统一服务电话(24小时):95588

中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业务咨询电话(工作时间):0551-62667202、62667212

三、报名缴费流程

 

四、缴费办理方式

考生按照以下方式(任选其一)办理报名缴费:

(一)个人网上银行缴费

在线支付:登录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确认报名信息后进入报名考试支付页面,选择工行网上银行支付,输入网上银行注册账户(卡号)和验证码,确定缴费,使用安全介质(U盾或口令卡)进行支付。

“缴费站”在线缴费:考生在填报、确认报名信息后登录中国工商银行网站(http://www.icbc.com.cn),进入个人网上银行,进入“缴费站”在线缴费(缴费地区:安徽合肥,缴费类型:公共事业费),选择“缴费项目->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报名缴费”,点击该栏右边的“缴费”按钮,进入缴费页面,选择“缴费类型->普高专升本招生”输入缴费编号(身份证号码)、验证码,核对页面反馈信息后,使用安全介质(U盾或口令卡)进行支付。

注意:

● 考生确认所要缴费的银行账户(银行卡或存折)已经注册个人网上银行,并开通“电子商务”和“缴费”功能。

● 考生确认所要缴费的银行账户(银行卡或存折)余额大于所缴报名费金额。

(二)工行营业网点柜台缴费

1、考生在银行网点工作时间,携带身份证件到工商银行安徽省各营业网点缴纳报名费。

2、银行柜员按照考生身份证号码在系统中调取考生缴费信息,柜员与考生核对的考生缴费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缴费金额,报名缴费项目等。

3、核对准确无误后,考生选择现金或银行卡(存折)转账方式缴费。

4、银行柜员在缴费成功后打印缴费凭证。

五、缴费知识问答

1、考生缴费时需要支付手续费吗?

答:除考生柜面缴费时使用异地卡转账外(以网点公告或系统提示为准),其他缴费方式均不需支付手续费。考生开立银行账户为存折或银行指定卡免工本费;注册个人网上银行免费;申领电子口令卡免费,U盾免费或优惠措施以当地银行网点公告为准。

2、安徽省外考生如何缴费?

答:考生可以选择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方式缴费。

3、如何办理个人网上银行缴费?

答:考生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中国工商银行任一营业网点申办工行银行卡或存折(已持卡、存折的考生可不再申办),注册网上银行并开通电子商务功能,申领网上支付安全介质(口令卡或U盾)。如考生不满18周岁,应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办理时应出具客户本人和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证明其监护关系的户口簿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操作提示:考生领到电子口令卡后,必须先登录网银,修改登录密码(数字+字母的组合),才能正常使用网上报名功能;考生若申领U盾,必须先登录网银,在"U盾管理"栏目下载证书后,才能正常使用网上报名功能。

4、我可以使用他人的网上银行进行缴费吗?

答:可以,只要是中国工商银行的网上银行客户都可以替考生(一人或多人)办理缴费。但个人网上银行电子口令卡客户可能会受到限额影响,U盾客户限额影响较小。网上银行安全介质交易限额如下:

 

5、考生如何确定缴费是否成功?

答:考生缴费后登录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网上报名系统核对缴费状态:状态为"已缴费"表明缴费成功;状态未显示"已缴费",考生应核对缴费账户余额和明细,如因网络、机器、通信等原因造成报名系统没能及时更新缴费状态,报名系统后台将会及时对账,对账完毕后,更新缴费状态,请注意在缴费的次日10:00点之后查看缴费状态。考生出现重复缴费,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教育考试院将多缴费用退回到考生原缴费账户,现金缴费除外。

六、“网上支付”注意事项

1、请广大考生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账户及相关密码,不要选择不安全的上网环境使用个人网上银行,同时应保护好银行卡号和密码,注意卡内资金安全。

2、如果因上网条件或网络传输等原因造成支付速度慢,请考生耐心等待,尽量不要重复点击;如果因为种种原因网上支付没有成功的,考生可点击报名系统中“缴费”按钮重新支付。

本说明仅作为考生报名支付参考,最终解释权归中国工商银行所有。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和“下基层”服务期满后接受本科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9〕6号)印发:

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接受

普通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

 

1.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部分省属公办本科普通高校举办普通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面向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的退役士兵招生,采取计划单列、自愿报名、统一考试、单独录取的办法。

2.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招生计划在国家核定的各省(区、市)普通高校年度招生本科事业计划总规模内单列,一般不超过当年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退役士兵人数的30%。

3.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相应机构负责招生宣传、报名、命题、考试和录取,以及联系省级民政部门获取上一年度本省(区、市)具有普通高职(专科)毕业学历退役士兵相关信息等有关工作。

4.每年春节后,考生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和士兵退役证在户口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相应机构指定的地点报名。

5.已实行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招生考试的省份,招生工作纳入现有工作体系,考生按现行办法参加考试。未实行普通高校专升本统一招生考试的省份,由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相应机构参照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考试的科目设置和复习考试大纲单独组织命题和考试。

6.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相应机构根据本省(区、市)退役士兵专科起点升本科教育招生计划和相关考生考试成绩确定录取控制线。有关普通高校根据本校计划、考生志愿和成绩确定录 取名单,经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发放录取通知书。

8.录取工作应于6月底前完成,新生于当年秋季入学。

9.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一般为两年。未尽事宜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考  生  守  则

 

一、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考生在每科考前20分钟(第一科前移10分钟)持身份证、准考证进入考场,在《2013年安徽省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考生签到表》上签名,按座位号对号入座,并将身份证、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备查对。

三、考生入场,除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摄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四、考生领到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写姓名、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无效。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六、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考试结束前15分钟内禁止考生交卷出场。

七、在试卷的密封线外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答题过程需使用同一类型和颜色的笔。

八、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不准将试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将试卷整理好反扣放在桌面上等待监考员收取,待监考员收取所有试卷清点完毕后,听从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

十一、如不遵守考试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招生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录

……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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