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考委〔2014〕2号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
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主考院校、各市考试机构、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各有关学校:
为进一步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推动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积极发展继续教育,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的改革要求,推进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全面可持续发展,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制订了《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高等教育自考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建设涉及自学考试的专业设置、考核评价、考生服务等,是自学考试的关键环节,有利于深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综合改革;是帮助考生更好地自学、提高学习质量的主要手段,有利于进一步完善自学考试的功能和体系;是推进继续教育改革,完善终身教育体系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构建本专科、中高职互联互通的立交桥。
学习服务中心不仅可以服务社会考生,还可以为各类在校生提供服务。普通本科院校可以通过学习服务中心对在校学生参加辅修第二学历自学考试进行助学;高职(专科)院校可以通过学习服务中心对本校学生参加本科或辅修专科第二学历自学考试进行助学;中专学校可以通过学习服务中心对本校学生参加专科自学考试进行助学
各级考试机构、各主考院校、有关学校、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机构要高度重视、规范运作,切实加强学习服务中心的管理;要加强沟通、注重协调、相互配合,共同推进我省学习服务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联系。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安徽省教育厅
2014年4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为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工作,完善自学考试学习支持服务体系,促进自学考试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本办法所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是指相关学校和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经过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自考委”)认证,履行自学考试教育职能、具有开放性的示范社会助学组织。
第 三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助学方式暂为现场面授助学。今后逐步开展网络助学等形式。
第二章 审核和认证
第 四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成立,由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的单位负责申报(申报表见附件1),经所在市自学考试机构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省教育评估中心进行审核(审核标准见附件2),合格后报省自考委进行认证。
第五 条 申请认证学习服务中心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同意举办自考助学的审核备案文件(高职<专科>院校和中职院校不需提供);
(二)学习服务中心申请表;
(三)助学组织管理人员情况;
(四)经费来源及收支等情况;
(五)上年度助学情况报告(高职<专科>院校和中职院校不必提供);
(六)与主考院校签订的合作专业的协议书。
第 六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认证工作原则上每年下半年组织一次,通过认证的学习服务中心由省自考委颁发证书和牌匾,并向社会公告。
第 七 条 支持主考院校成立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主考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鼓励高职(专科)院校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高职或专科院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提倡中职学校与主考院校联合举办学习服务中心,学习服务中心的名称为“***学校(主考院校)***学校(中职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自考助学机构成立学习服务中心。
第三章 助学课程和招生
第 八 条 学习服务中心开展助学的专业、课程、招生人数须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审核备案表见附件3)。
第 九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招生实行注册制,原则上每年春季和秋季各招生一次,新生录取名单分别在每年的4月20日和10月20日前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注册,逾期不予注册。
第 十 条 学习服务中心向社会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合法,应注明“自学考试”、“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等字样。
第 十一 条 学习服务中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审核备案表见附件4)。
第 十二 条 学习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通知书应醒目注明“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和“颁发自学考试毕业证书”,注明专业层次、办学地点、助学形式和收费标准等内容(样式见附件5)。
第四章 教学
第 十三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严格按照经审核备案的专业、课程开展助学活动,并根据自学考试专业开考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对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实验实习、学时分配、学分和考试考核等环节作出总体安排,对教学实施提出具体要求。高职(专科)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学习服务中心,教学计划须经主考院校审核同意并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
第 十四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提供优质的教学设备和教学场所,配备符合专业课程教学要求的教师,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教学,每学分的助学授课时数不少于6学时。
第 十五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师教学工作进行考核,督促教师落实教学环节,完成教学任务。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专、兼职教师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 十六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使用全国考委、省考委公布的课程自学考试大纲及指定的教材。
第 十七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学习者学习管理制度,加强考勤,严格教学过程管理,落实自学、面授辅导、笔记作业和考试考核等学习环节要求,培养良好学风。
第五章 过程性考核
第 十八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成立专门机构负责对学习者进行过程性考核。
第 十九 条 过程性考核主要由平时表现、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和终结考试等部分组成,其中平时表现占20%,平时作业占30%,平时测验占20%,终结考试占30%(具体考核标准和办法见附件)。
第 二十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加强与主考院校的合作,做好不同主考院校所主考专业课程学习的过程性管理。
第 二十一 条 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的课程,学习服务中心的过程性考核成绩按30%的比例计入该课程统考总成绩。过程性考核成绩当次有效。
第 二十二 条 过程性考核成绩由相关主考院校最终认定,并应在统考前一周,由所在市招生考试机构按照规定格式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经审查不合格要求或逾期不报的,考生课程成绩以统考成绩为最终成绩。成绩公布后,学习服务中心不得更改或补报过程性考核成绩。
第六章 服务
第 二十三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学习者缴费后,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的,其退费按照助学单位退学退费相关规定执行。
第 二十四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为学习者提供政策咨询、考籍、考试、统考报名教学、就业指导等方面的服务。
第 二十五 条 学习服务中心可借助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建立的自学考试助学服务网络平台,统一发布学习服务中心信息及招生宣传材料,开展自学考试助学咨询服务。
第 二十六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成立相应机构,建立完善相关制度,及时解决学习者在学习、生活、思想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维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 二十七 条 教育招生考试院对学习服务中心实施年度审核和检查(“年审”)。
第 二十八 条 各市自学考试机构应加强对学习服务中心的管理,为学习服务中心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 二十九 条 学习服务中心应健全档案资料管理,各类计划、制度、学习者的学习过程、考勤、考试考核结果等资料应分类归档。
第 三十 条 学习服务中心存在乱招生、乱收费、管理混乱等问题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要求其限期整改,或给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减少招生计划、暂停招生直至取消自考助学资格的处理。
第 三十一 条 严禁学习服务中心参与盗版教材或使用盗版教材,一经发现上述行为,将暂停下年度的招生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 三十二 条 本办法由省自考委负责解释。
第 三十三 条 省自考委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申报表
2.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审核认证标准
3.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招生简章及广告审核备案表
4.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招生计划审核备案表
0 5.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全日制自考助学课程过程考核实施细则
附件1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申报表
学习服务中心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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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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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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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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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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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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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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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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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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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主体 类型 |
□ 普通高校 □ 成人高校 □ 民办普通高校 □ 民办非学历高教机构 □ 部门委托办学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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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方式 |
□ 全日制 □ 业余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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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手段 |
□ 面授 □ 函授 □ 网络助学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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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者 人数 |
总数 人(全日制 人;业余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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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专业名称及 人数 |
1. |
人数 |
2.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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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人数 |
4.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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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人数 |
6.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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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人数 |
8. |
人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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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 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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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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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机关及办学许可证编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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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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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许可证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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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 情 况 |
总数 人(专职 人;兼职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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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资状况 |
专职教师: 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初级职称 人 |
兼职教师: 高级职称 人 中级职称 人 初级职称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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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实践实训场所情况 |
校内实践实训场所 个 (专业: ) |
校外实践实训场所 个 (专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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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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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经费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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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教材 情 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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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考处审批意见:(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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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考办备案情况:(公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
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申请单位、省考办及全国考办存档。
1. 单位介绍栏填写:(1)本单位的性质、历年办学情况等;企业助学须注明本单位注册资金;(2)本单位设备情况;(3)场地情况,本单位使用场地的性质,社会租用、自有还是借用;本单位可用于教学的教室数量、学习者住宿条件等。
2. 办学经费栏填写:办学经费的主要来源、助学费用收取情况。
3. 教材情况,主要是说明购买教材的途径、教材的来源以及教材的使用等情况。
附件2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审核认证标准
一级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基本标准 |
审核办法 |
助 学 条 件 |
助 学 资 质 |
助学单位资质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具有行政部门规定的有效办学资质; 相关管理部门评估或年审合格。 |
交验办学许可证副本; 交验相关档案资料。 |
登记备案情况 |
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记录。 |
查验登记备案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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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规模与历史 |
助学学员总数达到一定规模; 自最近招生当年起计算,有连续开展三年以上的助学活动。 |
查验注册学习者花名册; 参考自考管理机构考务考籍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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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 所 设 施 |
助学场所 |
办学地点明确,场所固定; 具有与助学规模、助学方式相适应的教学场地、场所; 助学环境整洁、卫生、安全,有浓厚的文化、学习氛围。 |
查验校舍产权证或租赁合同,检查房屋安全验收合格证等; 实地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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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设施 |
具有与助学规模和专业相适应的图书阅览室、计算机房等教学设施、设备; 具有符合开考专业和课程所要求的实训与考核条件; 具备适应网络教学和信息化管理的条件。 |
核查图书资料统计数据;教学仪器设备清单;审计报告等; 实地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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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设施 |
具有能够满足学习者需要的、齐备的、安全的生活设施; 具有开展学习者文体及其它课余活动的场地、设施、设备。 |
实地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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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构 设 置 |
管理机构设置 |
法人治理结构与办学体制合法合规; 行政、教学、生活、安全、财务等管理机构及人员健全,设置合理。 |
检查相关文件资料,查看管理机构设置与职责,核查相关管理记录; 实地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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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配备 |
学校主要负责人员符合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职权; 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符合任职条件,职责明确; 主要管理岗位人员具有相关工作经验,业务熟悉,工作稳定。 |
检查有关文件资料,查看学校助学负责人员和管理部门主要人员名单、资质简历及管理执行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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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 资 队 伍 |
教师 资格 |
理论课教师具备高等教育教师任职资格; 实训课教师具备相应资质。 |
核查教师花名册、教师劳动合同及教师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 |
教师 配备 |
具有相对稳定、与助学规模、层次相适应的专兼职师资队伍; 教师数量与专业设置及学习者人数相适应。 |
核查教师花名册、教师劳动合同及教师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等相关证明; 核查全职及兼职教师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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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学 管 理 |
制 度 建 设 |
管理 制度 |
具有明确可行的学校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学校行政管理、教职工管理、学习者管理、教学教务管理、安全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 各项制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能有效保障教职工和学习者权益。 有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
核查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核查学校制定的全部管理制度或文件。 |
制度 执行 |
按照制定的各项制度有效开展助学。 |
核查相关执行记录; 听取汇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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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管 理 |
过程 管理 |
按照教学规律和教学计划开展助学; 对学习者听课、作业、测验、实训等的各个环节有相应的检查制度; 助学中贯彻“教考职责分离”原则。 |
查看教学计划、教师教案、教学日志等文件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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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监控 |
具有监控和保障教学质量的制度和队伍; 开展相应的教学质量检查和评价活动。 |
查看相关检查记录、听课记录,文件资料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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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习 者 管 理 |
助学 秩序 |
学生管理措施得力,管理到位; 建立健全畅通的学生申诉渠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无影响社会稳定的群发事件; 无人身安全事故。 |
核查学生管理制度及执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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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失率 |
近三年平均流失率低。 |
检查相关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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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生 宣 传 |
宣传内容 |
宣传内容真实、准确,无虚假承诺; 助学机构名称、类型、学历层次、专业设置、收费标准、证书类别、助学地点、颁证方式等均逐一明确; 发布内容与备案内容一致。 |
检查招生简章、招生广告等招生宣传资料; 实地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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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行为 |
严格执行助学招生广告审批、备案制度; 招生方式和渠道合法规范; 招生主体与办学助学主体一致; 招生计划与现有办学条件和管理力量相适应。 |
查看招生计划等相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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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风 考 纪 |
考风考纪教育 |
有计划、有组织的开展考风考纪教育,效果明显。 |
查看有关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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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违纪舞弊率 |
无群体性舞弊现象发生。 |
查看统计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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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学 指 导 |
指 导 思 想 |
助学方针 |
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 严格遵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及自学考试有关规章制度; 认真贯彻自学考试有关社会助学的政策和规定。 |
听取汇报; 检查相关材料。 |
助学理念 |
坚持以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学习型社会为目标; 坚持“以学习者为本”,促进学习者全面发展; 坚持社会效益为主。 |
听取汇报; 检查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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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方 法 |
教学计划 |
按照自学考试专业计划、课程考试大纲安排教学; 制定的教学计划科学、合理、详细。 |
检查教学计划、教学安排; 检查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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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方式 |
具备为学习者提供面授或网络助学的条件; 能够提供全日制、业余形式的助学; 能够向学习者提供个性化的助学指导。 |
查看相关统计资料; 实地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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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技能训练 |
提供和专业、课程相适应的实践技能训练场所、设备、师资等条件。 |
查看相关师资档案; 实地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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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考 文 化 |
思想教育 |
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学习者进行思想道德、心理健康、遵纪守法等教育。 |
检查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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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讲座 |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种类型的讲座。 |
检查相关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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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体活动 |
积极开展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学习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
检查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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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学 特 色 |
助学特色 |
在助学、教学组织、管理及服务等工作中具有特色,并富有成效。 |
检查相关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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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研究与实践 |
在助学方式、手段上有创新,实践上卓有成效。 |
检查相关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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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学 服 务 |
服 务 内 容 |
学程规划 |
有专人指导学习者设定学习目标,科学安排学习内容和时间; 跟踪学习者的学习进度、记录学习成绩、关注学习习惯,提出有效的建议。 |
检查指导记录等文件材料。 |
政策指导 |
熟悉自考相关政策与规定; 及时为学习者提供自考相关政策指导。 |
考察网站; 检查相关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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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咨询 |
加强与自考管理机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考试动态、考试安排等各种信息; 采取措施确保学习者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具有及时向学习者发布信息的平台和渠道。 |
检查相关文件材料; 考察网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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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务考籍服务 |
具有为学习者提供考试报名、成绩领取、考籍转移、课程免考、毕业申请等服务的部门和人员。 |
核查部门设置及人员名单等资料; 访问学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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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 供应 |
为学习者及时提供正版教材; 不使用盗版教材。 |
实地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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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指导 |
主动为学习者提供就业(再就业)信息和指导,指导其自主创业; 积极组织各种供需见面会,为学习者创造就业机会; 跟踪学习者就业状况; 建立用人单位信息反馈制度。 |
查阅毕业生就业跟踪调查资料; 实地考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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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 质量 |
学习者 评价 |
调查学习者对助学服务质量的反映。 |
问卷调查; 访问学习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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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机构评价 |
考试管理机构对助学机构的客观评价。 |
分析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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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 效果 |
学习 者评 价 |
学习者满意度 |
调查学习者对助学效果的反映。 |
问卷调查; 访问学习者。 |
学习 成效 |
助学课程通过率 |
自学考试课程平均合格率高于省(市)平均合格率。 |
查看考试数据。 |
附件3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
招生简章及广告审核备案表
中心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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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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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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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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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电话及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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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生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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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办学机关及批准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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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学许可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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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媒体与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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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有效期 |
年 月 日到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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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备案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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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内容:
中心盖章 中心负责人印章(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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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备案意见 |
(印章)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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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
招生计划审核备案表
年
基 本 情 况 |
学校名称(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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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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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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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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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面积(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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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舍面积(M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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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生(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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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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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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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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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 生 计 划 |
招生专业 |
计划类别 |
学制 |
收费标准 |
计划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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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核 意 见 |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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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请各学校如实填写学校的基本情况。
2、填写的招生专业必须为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批的自考专业。
3、请将此表于每年6月10日前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附件5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全日制自考助学
课程过程考核实施细则
一、总则
根据目前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际情况,学习服务中心学生主要通过全日制助学形式进行学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逐步推行业余制、网络注册制助学形式。
学习过程考核是自学考试改革的重要内容。学习服务中心加强课程过程学习与质量控制,改革考核方式,根据全日制助学特点,制定课程学习及过程考核实施细则。
二、招生人数及学员注册时间
招生计划数由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进行审批。学习服务中心一年举行两次招生及注册工作,每年的10月20日前及次年的4月20日前,完成招生及注册工作并将相关数据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当次注册完毕,不得添加新的考生数据。
三、专业及课程
经申请同意备案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助学专业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批,课程应为该专业开考计划中的专业课,公共政治课及实践课程不在过程性考核范围内。
四、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
主要针对参加学习服务中心全日制助学的学生,在校期间学习能力、学习行为和学习过程的考核,通过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引导考生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改善学习状态,提高考生学习能力。过程性考核
(一)基本形式
“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的基本形式是在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的领导下,以学习服务中心的全日制助学教学过程性考核内容为依据,为考生提供学习服务。
(二)成绩分配
考生首先选择助学专业,通过注册后,再根据试点专业参与“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教学安排学习,由辅导员和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过程管理,按考核内容和标准进行考核,考核后将成绩录入考核系统,经教务部门审核并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最终核定后,该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生效。该成绩与自学考试终结性考试成绩合并,生成考生课程总成绩。
“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主要由平时表现、平时作业、平时测验等部分组成,其成绩占30%,终结性成绩占70%。课程总成绩=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30%)+终结性考试成绩(70%)。过程性考核成绩当次有效。
(三)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
“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课程成绩分配比例为:平时表现成绩占10%,平时作业成绩占5%,平时测验成绩占10%,课程答辩占5%,四部分的总成绩形成该课程总成绩的30%。
具体考核内容和评定标准如下表: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考核内容 |
分值 |
备注 |
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成绩(100分)
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成绩(100分) |
平时表现成绩评定标准(20%) |
政治思想品德(10%) |
1、遵守国家法规法纪和校规校纪,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主动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级活动。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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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违反纪律,受到记过处分及以上者。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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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课出勤10%) |
1、上课出勤满勤者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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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课出勤率达90%-99%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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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上课出勤率达80%-89%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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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课出勤率达75%-79%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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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上课出勤率达75%以下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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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作业成绩评定标准(30%) |
每学段安排5次作业量为评定标准 |
1、按时完成老师布置的课后作业并达到合格要求者。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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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要求完成作业者,未上交作业1次 |
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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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按要求完成作业者,未上交作业2次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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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按要求完成作业者,未上交作业3次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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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按要求完成作业者,未上交作业4次 |
6 |
|
|||
6、按要求完成作业者,未上交作业5次 |
0 |
|
|||
平时测验成绩评定标准(20%) |
每学段两次测验,每次测验占(10%) |
1、两次均按时参加测验且成绩合格者。 |
20 |
|
|
2、仅有一次参加测验且成绩合格者,或有一次违反考试纪律者。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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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两次均未有参加测验者,或两次均违反考试纪律者。 |
0 |
|
|||
终结性考试(30%) |
终结性考试情况 |
不及格。 |
0 |
|
|
60-70分。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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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80分。 |
18 |
|
|||
80-90分 |
24 |
|
|||
|
|
90分以上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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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实施与监控
“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在安徽省教育考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由学习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学校严格加强管理,制定相关制度,保证该项工作顺利开展。
1. “全日制自考助学过程性考核”坚持质量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做到科学、合理。过程性考核的考核标准和办法向考生公开,对考生的考核成绩向考生本人公开,接受考生的监督。
2. 在整个全日制助学学习过程中要求考生自我约束,严格遵守试点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学生严格按照考核内容及考核标准积极参与助学活动,助学机构将从各环节进行监控,如果在学习过程中,辅导员、授课教师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则其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为零分。
3. 建立定期抽查制度。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与主考院校负责监督与检查试点单位的课程过程性考核工作的组织与落实情况,针对性地进行抽样检查,抽样检查的比例为考核人数的10%-20%左右。
4.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将对学习服务中心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学习服务中心需提前将当年招生的招生简章、招生专业及人数、教学计划等相关材料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审核备案。检查内容为课程过程性考核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考生课程过程性考核的原始资料;辅导教师批阅情况;考核成绩与记录的一致性。
5. 在全日制学习课程过程性考核成绩评定中,不按规范和要求操作或弄虚作假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追究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五)成绩上报及考籍管理
1. 学习服务中心在助学专业课程结束后需及时对学生的过程性考核成绩进行整理、汇总(保留原始记录)经审核后,按照规定的时间,规定的格式上报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自考处审定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或逾期不报的,其考生课程成绩以统考成绩为准。成绩合成公布后,学习服务中心不许更改或补报过程性考核成绩。
2. 未参加过程性考核的专业及课程,成绩采用国家统考成绩。
五、附则
1、本细则由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5月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