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做好2012年学籍与户籍不在同一区县考生报考工作的通知

2012-03-28 新闻来源:北京教育考试院

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2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京考中招〔2012〕1号)精神,凡具有北京市正式户籍,且学籍(往届生为原毕业学校所在区县,下同)与户籍不在同一区县的考生,可自愿选择在学籍或户籍所在区县报考(只能选择其一)。为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回户籍报考办法

考生在报考前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慎重选择,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在学籍或户籍区县报考。选择回户籍报考的考生,其考试及录取均在户籍区县进行。
(一)提出申请
回户籍区县报考的考生须在5月11日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填写《2012年北京市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回户籍区县报考考生申请表》(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过期不予办理。
(二)学校汇总
各初中校对申请回户籍报考的考生进行资格认定后,于5月14日将申请表汇总,报本区县中招办。
(三)学籍区县审核
学籍所在区县中招办对学校汇总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同意后, 于5月15日将回户籍区县报考考生的基本信息汇总,通过中招业务信息系统办理信息交换。
(四)办理确认及报考手续
回户籍区县报考的考生持本人户口簿和中考报名号,于5月16日8:30至12:00到户籍区县中招办办理登记确认手续并交纳报考费。
回户籍区县报考的考生应在学籍所在区县报名,并建立电子档案,参加体检、初中毕业考试和体育现场考试。

二、工作要求

(一)户籍区县中招办须向考生讲解本区县志愿填报和考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向考生提供新的报名号。
(二)各区县和学校要以考生为本,尊重考生意愿,做好学生回户籍区县报考工作。

网站介绍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广告业务 | 帮助信息  ©1998-2014 ChinaKaoyan.com Network Studio.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考研网-联系地址:上海市邮政信箱088-014号 邮编:200092 Tel & Fax:021 - 5589 1949 沪ICP备12018245号

推荐导读: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页面加载时间:0.007675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