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2-03-31 新闻来源:北京教育考试院

为做好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报名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具有本市正式户口(外地转京户口限2011年12月5日前在京落户者)。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具有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证书或同等学力,身体健康,可以报考。报名时须持有北京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在上一年度参加全国统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三)因升学原因将户口迁入我市集体户口的学生,除下列情况可在限定范围内报名外,其他情况不得报名:
体育类中专校的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名参加体育类专业单独招生,不能参加其他类型的考试和招生。
艺术类中专校的集体户口的应届毕业生,只能报考全国统一招生艺术类专业。
(四)报名办法
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北京市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京考高招〔2011〕29号)要求,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 (www.bjeea.edu.cn,www.bjeea.cn)填报个人信息、支付报名费,并按规定程序到指定地点进行报名资格确认,未进行报名资格确认的考生报名无效。

二、志愿填报

考生要严格按照《北京市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专业目录》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填报志愿。考生志愿分本、专科按录取批次顺序填报。
(一)本科志愿
1.志愿设置:本科招生学校按本科提前批、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四个批次依次录取。提前批设置两个顺序志愿,每个志愿填报一个学校。一、二、三批各设置两个顺序志愿,第一志愿设置一个志愿学校;第二志愿为平行志愿,设置三个志愿学校。以上每个志愿学校设置五个志愿专业,考生填报时同时注明是否服从专业调剂。
2.填报时间:5月12日8时至17日24时。
3.征集志愿:录取期间,按考生已填报志愿录取结束时,如当前批次高等学校计划未完成,将根据情况征集考生志愿。征集志愿填报及录取在下一批次录取开始前进行。征集志愿为平行志愿,设置三个志愿学校,每个志愿学校设置三个志愿专业,考生填报时同时注明是否服从专业调剂。
(二)专科志愿
1.志愿设置:专科招生学校按专科提前批、专科普通批两个批次依次录取。提前批设置两个顺序志愿,每个志愿填报一个志愿学校,每个志愿学校设置五个志愿专业;普通批为平行志愿,设置20个志愿学校,每个志愿学校设置一个志愿专业。
2.填报时间:7月28日8时至29日24时。
3.征集志愿:专科普通批按考生已填报志愿录取结束时,如高等学校计划未完成,将根据情况征集考生志愿。征集志愿为平行志愿,设置10个志愿学校,每个志愿学校设置一个志愿专业。
(三)志愿填报须注意的问题
1. 考生应把个人志向与国家建设需要紧密结合起来,要根据招生学校的要求,并结合本人在中学阶段的德、智、体、美条件实事求是地填报志愿。
2. 考生应认真了解招生学校的情况及招生章程和有关招生规定,在选报志愿学校和专业时务必结合个人高考体检结果及相关加试成绩情况考虑,以防止因身体原因、未通过学校加试等原因而影响录取。填报专科志愿时须确认本人会考成绩符合专业要求后再填报该专业志愿。
3. 考生应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在网上选报志愿。考生志愿是考生电子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录取的重要依据,志愿填报时间一经截止,任何人不得更改志愿。

三、考试与评卷

考试和评卷在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实施,按相关考务、评卷工作规定执行。
(一)考试科目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
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
外语考试分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报考外语类专业的考生,需要参加外语口试。
参加本科录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应选择“参加所有科目考试”,如本科未被录取可以填报专科志愿,以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参加高职(专科)录取;不参加本科录取直接参加高职(专科)录取的考生在网上报名时可以选择“只参加语文、数学、外语三个科目的考试”。
语文、数学(文)、数学(理)、外语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各为300分。
(二)考试时间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按全国统一规定的时间定于6月7日至8日进行,各科目的具体考试时间见下表:
六月七日 上午9:00—11:30 语文;下午 3:00—5:00 数学
六月八日 上午9:00—11:30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3:00—5:00 外语
(三)评卷
评卷工作分科目集中进行。各科目评卷点分别成立评卷工作领导小组,在市高考评卷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语文、数学、英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全部实行网上评卷。
考生考试成绩在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内,经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通知各报名单位,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
(四)分数线划定
本科各个批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综合四科总分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专科各个批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三科总分划定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修订后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执行。全市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组织工作按市高校招生委员会、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细则〉的通知》(京高招委字〔1998〕007号)文件执行。
考生体检时间为3月1日至20日,具体时间由报名单位通知考生本人。体检在市卫生局体检中心指定的医院进行。有关医院要选调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工作责任心强、业务水平较高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体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和掌握体检标准,防止偏宽偏严、错检漏检。体检结论要准确、清楚。考生必须如实填写既往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未能在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考生,可于6月11日或12日的下午到北京市体检中心补检。
北京市体检中心为本市的终检医院,负责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报考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以及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国防生的考生还需要参加面试和军事院校招生体检,具体时间、地点以6月下旬考生接到的《面试、体检通知单》为准。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12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中学应届高中毕业生和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国防生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执行。
非指定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五、录取

录取工作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组织在京招生院校分批次进行。参加不同批次录取的院校,分别执行不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
(一)录取体制
录取新生要认真贯彻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不同类型的高等学校采取不同的录取体制。
本科提前批中的艺术类专业、军事院校、武警部队院校、招收国防生的院校(专业)、公安类院校(专业)和专科提前批中艺术类高职专业的录取实行“学校负责制”,即:招生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在本校控制分数线以上可以按考生志愿确定调阅考生档案数,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
本科提前批其他院校、本科一批、本科二批、本科三批、专科普通批和专科提前批中非艺术类高职专业的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同批最低控制分数线以上,由招生学校确定具体调档比例,一般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平行志愿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录取考生与否及所录取专业由学校决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高等学校要妥善处理好考生志愿与分数之间的关系。招生学校不得拒收符合本校录取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对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录取要求,由学校确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处理;当考生德智体美、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招生学校不得退掉第一志愿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实行必要的监督和服务。
各招生学校要结合网上远程录取的特点,严格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要求和录取体制规定,做好录取工作。
(二)投档规则
顺序志愿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投档。对选报同一志愿学校的考生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投档,第一志愿录取结束后再进行第二志愿投档录取。
平行志愿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对同一科类批次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按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进行一次性投档。本科平行志愿投档时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学校顺序,投档到排序在前且有计划余额的学校,分数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学校投档条件时将同时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专科平行志愿投档时根据考生所填报志愿学校专业顺序,投档到排序在前且有计划余额的学校专业,总分相同的考生符合同一所学校同一专业投档条件且计划不足时将依次比较语文、数学、外语科目的成绩,对单科成绩高者进行投档,直至完成该学校专业招生计划,单科成绩均相同的同时投档。
专科批次录取时考生会考成绩必须满足所报专业要求方能投档。
录取时首先在批次分数线上进行考生已填报志愿的录取,如有院校招生计划未完成,将根据情况依次进行批次分数线上征集志愿录取、按已填报志愿降分录取和降分再次征集志愿录取。
(三)照顾对象的录取
1.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1)被评为省级优秀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的应届毕业生(须出具比赛的原始成绩);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并通过全市统一测试的应届毕业生;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5)烈士子女;
(6)下列被列入教育部下发的“获奖学生名单”中具有保送生资格未被保送录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7)经有关中学推荐,市教委核准,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应届毕业生;
*(8)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优秀学生干部”的应届毕业生;
*(9)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考生;
*(10)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北京市体育竞赛优胜并通过全市统一测试的应届毕业生。
2.下列考生,在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
(2)台湾省籍考生;
(3)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被评为“北京市三好学生”的应届毕业生;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北京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的应届毕业生;
*(6)少数民族考生。
3.下列考生,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或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
4.下列考生,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市级以上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
(2)市级以上单学科竞赛优胜者;
(3)高中会考及平时成绩优秀或相关科目成绩优秀的考生;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5)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
标注符号“*”的照顾政策仅适用北京地区的高等学校投档录取。同时符合多项照顾因素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
各中学应将照顾对象名单于5月下旬开始在校园显要位置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将于6月上旬开始公示全市照顾对象名单。
(四)录取时考生会考成绩以等级形式,综合素质评价以统一表格形式记入考生电子档案,提供给高等学校作为录取参考依据。高等学校在以高考成绩为录取主要依据的前提下,结合考生会考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择优录取。
(五)对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六)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换录。
(七)录取名单备案与发放录取通知书
在京招生录取的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核准后打印录取新生名册以及民办高等学校录取考生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并分别加盖录取专用章。招生学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向考生寄发本校印制并加盖校章的录取通知书 (民办高等学校同时寄发《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六、特殊类型招生

艺术类专业招生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规定的通知》(京考高招〔2011〕32号)文件执行。
体育教育、社会体育、休闲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工作规定的通知》(京考高招〔2012〕3号)文件执行。
艺术特长生考生录取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在京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京考高招〔2011〕26号)文件执行。
高水平运动员考生录取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北京市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京考高招〔2012〕2号)文件执行。
报考有特殊要求的学校或专业的考生,需要按照招生院校的要求参加相应的面试。
保送生、飞行员、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专业、部分院校部分外语专业、职教师资班、高职单考单招、高职自主招生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已被高等学校作为保送生录取的学生,可以自愿参加高考,但不再参加统一录取。

七、新生档案

已被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包括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学籍档案和考生报名信息表、考生体格检查表、照顾加分证明材料等考务档案。各区(县)高校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报名单位进行组档。
八、入学复查
新生入学后,高等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犯有关法规法纪的考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已被录取的考生,应按高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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