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4年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优秀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摘录)

2014-02-28 新闻来源:北京市教育考试院

根据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和北京市《关于开展选拔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优秀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试点工作的通知》(京教高[2002]42号)要求,我市2014年继续开展选拔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优秀应届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以下简称“高职升本科”)招生工作,此项工作采取学校推荐与考试相结合的方法,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推荐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身体健康;

3、在京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应届毕业生、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应届毕业生;

4、平时学习成绩和现实表现优秀。

二、推荐办法

推荐学校制定学生综合评定方案,将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体育锻炼以及参与社会工作和活动等反映学生综合素质与实践能力的情况,择优推荐。

各学校推荐的学生不超过本校本专业高等职业教育应届毕业生的15%。推荐办法、程序和名单须按照要求进行公示。

三、报名

2014年高职升本科工作实行网上报名,考生应按要求登录北京市高职升本科网上报名系统(网址:zsbbm.bjeea.cn)进行网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传电子照片。只有取得推荐资格的考生方能参加网上报名。

推荐学校应认真审核考生信息并填写综合评价意见,并统一生成考生号,提交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

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对推荐学校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推荐院校可打印《北京市2014年高职升本科推荐考生报名信息表》,并组织推荐考生对报名信息表上的内容进行签字确认,推荐院校加盖公章。

推荐学校及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审核未通过的考生,报名无效。

推荐学校负责到专业课考点校办理本校学生参加专业课考试的集体报名手续。

各项工作具体安排以各推荐学校通知为准。

四、考试

高职升本科招生考试分公共课考试和专业课考试。

1、公共课考试

公共课考试试题命制与考试由北京教育考试院负责实施。公共课考试设英语、日语、法语三个科目,考生任选其一。试题管理和考试实施均按国家教育考试有关规定执行。

考试时间:3月22日上午9:30--11:30

考试地点:详见考生本人的2014年高职升本科招生公共课考试准考证。

2、专业课考试

专业课考试由专业课考点校负责组织实施。专业课考试分基础课和专业基础课,专业课考点校根据招生专业的课程要求自主设置考试科目并命制试题,考务工作由专业课考点学校按有关规定自主安排。

专业课考试科目:见考生本人的北京市2014年高职升本科推荐考生报名信息表。

考试时间、地点:见考生本人的2014年高职升本科招生专业课考试准考证。

3、公共课与专业课考试各科满分均为100分,总分300分。

五、成绩发布

考生可从4月3日起登录北京教育考试院网站(www.bjeea.cn;www.bjeea.edu.cn)查询本人的公共课考试成绩。专业课考试成绩由专业课考点校负责向考生发布。

六、录取

录取工作按照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既要重视考生的公共课与专业课考试成绩,又要重视考生的综合评价意见。

录取时,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将根据全市考生的公共课考试成绩,按照招生计划数的一定比例划定公共课资格线。招生学校在公共课资格线以上,结合基础课、专业基础课的考试成绩和综合评价意见,自主确定本校的录取方案,自主确定本校的录取新生名单,招生学校要向考生提供录取结果的查询服务,并负责遗留问题的处理。市高招办实行必要的监督并提供相关服务。

七、办理优秀退役士兵免试升本科手续相关说明

根据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北京卫戍区司令部、北京卫戍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工作的通知》([2002]卫联字1号)的精神,原专科(高职)学生在校期间应征入伍,并在服役期间荣立个人三等功或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的,退出现役后回原就读学校复学,可免试升入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学习。各推荐学校需先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退役士兵的相关材料报北京市教委审批,市教委审批同意后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招办备案并打印录取新生名册。

八、入学复查及户口办理

新生入学后须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学校取消该生入学资格。

有关新生户口事宜按照北京市相关文件办理。

九、切实加强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选拔优秀应届高职毕业生进入本科阶段学习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依法依规,秉公办事。各学校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试的命题、考试、评卷及录取工作,确保此项招生考试工作阳光、安全、公正、秩序进行。切实落实责任追究制,对于工作中发生的弄虚作假和违纪的考生及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教育部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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