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照顾政策规定

2012-06-25 新闻来源:甘肃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2012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照顾政策规定

 

               

适用范围

照顾分数

1、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文史、理工

10

2、省级优秀学生

文史、理工

10

3、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及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文史、理工

10

4、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及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文史、理工

10

5、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文史、理工

10

6、获得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艺术特长A级以上证书者(省内高校)

文史、理工

10

7、参加重大国际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六名者;获得由省教育厅评定颁发的学生体育运动一级证书者

文史、理工

20

8、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或者省级竞赛一等奖者(省内高校)

文史、理工

10

9、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一、二、三等奖或省赛区联赛一等奖获得者(省内高校)

文史、理工

10

10、报考汉语言授课普通高校的聚居少数民族考生

文史、理工

20

11、长期居住在民族县、乡的汉族考生(省内高校)

文史、理工

10

12、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文史、理工

10

13、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

文史、理工

20

1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

文史、理工

10

15、烈士子女

文史、理工

10

16、农村户口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的考生(省内高校)

文史、理工

10

17、散居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

各科类

优先录取

18、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在与其它考生同等条件下

各科类

优先录取

19、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

各科类

优先录取

备注:

1、以上各类考生享受照顾加分在录取时不累计,只加一项最高特征分,作为考生的总分进行投档,录取与否由学校决定。

2、以上第19条只适用于应届生;

3、预科生、定向生、三校生、高水平运动员投档录取时不享受照顾加分;艺术、体育类考生填报艺术、体育类专业,投档录取时文化课不享受照顾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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