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2年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2-05-10 新闻来源:甘肃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2年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招委发[2012]15号

各市(州)、东风场区、长庆局招生委员会,省内各普通中等专业学校:
现将《2012年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2012年甘肃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推动我省中等职业教育招生改革工作,统筹规划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可以申请报名: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
⑶未考入大学的高中生、具有初中毕业或以上学历的回乡返乡农民工、复转军人、生产服务一线职工、下岗失业人员等城乡劳动者;
⑷在我省境内务工的外省籍人员及其子女,符合报考条件的,亦可报名。
⑸在我国定居的外国侨民,除符合上述条件外,须持省公安厅填发的《外侨居留证》,方可报名。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普通中专、国家承认学历的各类成人中专学校的在校生;
⑵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生;
⑶因触犯刑律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⑴报名时间和办法
①报名时间由各市(州)招生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②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报名时须持户口簿原件、毕业证原件和中、高考成绩单;往届初、高中毕业生也需提供户口簿原件、毕业证原件等办理报名手续;招生学校自行组织的生源,考生资格由招生学校审查,办理录取审批手续时由市(州)招办严格复查,以防止招生学校虚假招生。
③生源充足的行业学校如兰州电力学校、甘肃省水利水电学校、甘肃省卫生学校只允许参加今年中、高考的应往届初、高中毕业生报名,录取时严格执行从高分到低分的招生原则。
⑵报名地点
①高中录取结束后,凡志愿报考普通中专的应届初中毕业生,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或指定的报名点报名;
②其他各类考生可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允许考生跨县(市、区)报名,考生可选择省内就近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报名,亦可直接到招生学校报名。
③报考兰州电力学校、甘肃省水利水电学校、甘肃省卫生学校的考生,要求一律回户籍所在县(市、区)报名。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4、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做出全面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中。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现实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⑴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⑵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6、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在招生录取之前对考生不进行体检,体检工作由各招生学校在新生报到后自行组织。
7、招生学校因专业要求,在录取之前确需对考生进行身体检查的,由招生学校单独组织体检。
8、学校组织体检时要切实贯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的要求。自2010年起,凡报考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进行身体检查时取消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继续保留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检测作为体检项目。同时,取消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体检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教职[1991]9号)中“三、有关肝功能检查的补充规定”条款。

四、考试
9、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考试与初中毕业会考结合进行,考生的文化考试成绩直接用于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
10、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体育艺术中专部体、音、美专业,甘肃省广播电视学校播音专业及甘肃省艺术设计学校的专业考试由学校单独组织进行。文化课考试,参加当地的初中毕业会考。

五、招生来源计划
11、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实行指导性计划。招生学校应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规模,并报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招生学校根据省教育厅和省发改委下达的指导性招生计划编制分科类、分专业、分市(州)生源计划,于5月25日前报省招生办公室,汇总后的计划将公布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的网站上(网址:http://www.gszs.edu.cn/)。招生工作结束后,各招生学校应及时将实际招生数上报省教育厅,按实际招生数调整当年招生计划。
12、各主管厅(局)和招生学校,在编制分市(州)生源计划时,要根据各市(州)的经济状况、市场对人才的需求和上年新生质量及生源状况,合理分配生源计划,避免招生录取中生源不足或完不成招生计划。同时,在分配招生计划过程中应对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13、各市(州)和招生学校要加强对招生计划的管理,根据生源实际调整专业招生计划,但不得无计划招生。
14、按照教育部完善中职招生信息化管理要求,2012年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计划实行网上申报。
15、分解到各市(州)计划数的宣传册省招办不再统一印发,由各市(州)根据实际需要的数量自行印发并宣传。

六、填报志愿和录取
16、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外省五年一贯制高职、“3+2”班与普通中专同时进行。志愿卡的设置及填报志愿时间由各市(州)确定,并向考生公布,录取时优先保证五年一贯制高职、“3+2”班生源,尽可能的完成招生计划。
17、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录取工作在省招生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市(州)招生委员会组织实施。省招办负责监督招生计划、招生政策的执行情况。
18、录取原则与办法:
⑴录取新生要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以文化课考试成绩为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择优录取的原则;
⑵各市(州)招办录取新生时按照考生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按学校分市(州)生源计划数提供考生档案,由学校择优录取。若生源不足,可从填报服从志愿的考生中予以调剂录取;
⑶对于生源充足的省内外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只要师资、校舍等硬软件条件允许,可超录计划数的30-40%,但外省省属学校需向所在省教育主管部门申报。
⑷各市(州)招办划定兰州电力学校、甘肃省水利水电学校、甘肃省卫生学校分数线时要充分考虑其组织的生源情况,录取时学校自行组织的生源一律不准低于公布的分数线。
19、对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原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87]教职字008号文件《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办理。
20、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除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外,不得划分男女生比例。
21、报考海关、旅游、公关等专业的考生,要根据教育部和有关部委的要求进行面试。面试工作由各市(州)招办协助招生学校进行。
22、普通中专学校艺术专业录取:
⑴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体育艺术中专部单独划线,按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⑵甘肃省艺术设计学校和甘肃省广播电视学校播音专业,按专业课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23、录取过程中,如个别市(州)在录取场所完不成招生计划时,可将招生计划调到生源较好的市(州)录取。
24、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名册,须经市(州)招生委员会审核盖章,录取结果报省招生办公室备案。招生学校凭市(州)招生委员会审批的录取新生名册办理户籍迁转等手续。已被录取的学生凭招生学校录取通知书办理新生入学登记等手续。
25、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生录取新生工作,于8月下旬集中在兰州进行,具体时间另行通知。集中录取结束后,各市(州)要进行多次补录,补录工作的时间延迟到11月上旬结束,各市(州)要为招生学校提供方便,努力完成招生任务。

七、单独招生
26、普通中等艺术学校的招生,按原国家教委和文化部文教发[1995]58号《关于印发〈普通中等专业艺术学校招生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27、普通中等体育运动学校的招生,按原国家教委和国家体委的规定执行。
28、西北师范大学附属体育艺术中专部的招生,除年龄不超过16周岁外,其它条件均与报考普通中专相同。
未经省教育厅批准,非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不得按艺术类、体育类招生办法招生。

八、招生经费
29、各市(州)招生经费,应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30、根据《甘肃省发展与改革委员、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大中专院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0]1915号)的要求,中专考试实行“三考合一”的考试制度,不再收取考试费,报名费每人20元;音乐、体育类中等专业学校单独组织文化课考试的,文化课报名考试费每生每科20元;中等专业学校组织音乐、美术专业课招生考试,报名考试费每人次180元;体育类专业课招生考试,报名考试费每人次200元,艺术类、体育类的文化课及专业课报名考试费由招生学校自行收取。各市(州)收取的报名费不上缴,留市(州)用于教育考试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各市(州)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管好用好报名费,专款专用。
31、普通中专学校每招收一名学生录取费按每生80元的标准,由招生学校向学生所在市(州)招生办公室缴纳。

九、新生入学复查
32、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录取的新生,必须按录取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日期到学校报到,逾期不报到且无正当理由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33、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应对入学新生进行资格复查,如发现冒名顶替上学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学生,应立即取消其入学资格,并将情况报告招生部门。

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
34、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中职招生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统筹管理,完善制度,积极推进中职招生“阳光工程”。严格执行招生工作纪律,严格规范招生工作秩序,秉公尽责,廉洁自律,切实维护招生工作声誉,坚决杜绝地方生源保护,努力为招生学校提供公平、公正、有序的招生环境和优质服务。
35、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提高认识,要把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作为本地区教育事业发展的一项重要战略任务。按照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职普比例大体相当的原则,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把高中阶段招生的增量主要用于发展中等职业教育,推进高中阶段教育又好又快的发展,使教育规模、结构更加适应我省现代化建设的要求。
36、要加大对中等职业招生工作的宣传力度,采用多种形式,通过各种途径,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国家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尤其是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和免学费政策,做到家喻户晓,帮助他们转变观念,让他们知道通过接受中等职业教育也可提高自身的技能素质,拓展就业渠道,提升自主创业的能力,进一步营造有利于发展职业教育事业的良好环境和社会氛围。
37、加强对招生学校的招生资格审查,进一步规范招生机构和招生行为,未经招生资格审查和公示的学校不得招生;未经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中等职业学校不得借联合办学的名义,随意设立分校或校外办学点;不得以联合招生合作办学为名进行乱招生、乱收费;未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列入教育部跨省招生来源计划的学校不得跨省招生。严禁初中在校生报考,任何学校不得委托个人或中介机构参与招生,各中专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实行有偿招生,各初中学校不得通过向中专学校推荐生源收取费用。
38、对违反高中阶段教育招生政策、采取虚假宣传招生、扰乱招生秩序、非法招生、有偿招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乱收费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及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确保中职招生录取工作健康开展,努力完成招生任务。
39、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出台相关扶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时,一定要杜绝地方生源保护主义,要全面兼顾这些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努力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平等和谐发展,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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