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4年甘肃省普通高校职教师资、盲聋哑残疾生、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

2014-03-24 新闻来源:甘肃省高校招生办公室

关于做好2014年甘肃省普通高校职教师资、

盲聋哑残疾生、第二学士学位专业

单独招生工作的通知

甘招办发[2014]12号


各市(州)招生办公室,有关高等学校:

为做好2014年我省普通高等学校职教师资、盲聋哑残疾生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等提前单独招生工作,根据《关于做好2014年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职教本科师资班招生工作的通知》(供销厅科字[2014]2号)和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院校资格

执行提前单独招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必须是经教育部批准,并在我省有招收职教师资、盲聋哑残疾生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招生计划的学校。

二、招生对象

(一)职教师资单独招生对象
1.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技工学校应届毕业生。
2.甘肃省供销合作社确定的甘肃省财贸学校、甘肃银行学校、甘肃省财政学校的应届毕业生。

(二)盲聋哑残疾生单独招生对象为具有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确认的盲聋哑残疾证的考生(不包括四肢残疾等其它残疾)。

(三)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单独招生对象主要是大学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在职人员和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毕业生。

三、招生计划

各普通高等学校单独招生要根据教育部和国家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招生计划,并列入国家核定的本校当年总招生计划。有关高校必须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向甘肃省提交相应类别的计划,录取期间我省将严格按招生计划数投放考生电子档案。

四、报名、体检和信息采集

(一)参加职教师资、盲聋哑残疾生、第二学士学位招生的考生要按照《关于做好2014年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3]32号)和《关于做好2014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甘招委发[2014]1号)规定办理报名手续和参加体检工作。

(二)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供销合作社和招生院校负责通知有关考生到户籍所在的县(区)招办办理考生报名及数码照相等信息采集建立考生电子档案事宜。

(三)信息采集要求:

职教师资:考生号中的考试类型代码统一为“6”(职教师资),考试科类代码统一为“9”(单独考试)。报名点代码由县区招办分配;

盲聋哑残疾生:考生号中的考试类型代码统一为“8”(高职班),考试科类代码统一为“9”(单独考试)。报名点代码由县区招办分配;

第二学士学位:考生号中的考试类型代码统一为“4”(二学位),考试科类代码统一为“9”(单独考试)。报名点代码由县(区)招办分配。

五、报考资格审核

(一)有关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和中学在推荐考生时,要做到招生计划公开、推荐人选公开、录取名单公开。

(二)单独招生院校根据甘肃省招办提供的报名信息,负责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六、志愿填报

报考职教师资、盲聋哑残疾生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考生必须随2014年甘肃省普通高考考生一起填报志愿。本科院校的本科专业志愿在本科提前批填报,本科院校的专科专业及专科(高职)院校的志愿在专科(高职)批填报,录取时省招生办将按考生所报志愿对照招生院校拟录取新生名册投放电子档案。

七、考试和录取

(一)提前单独招生命题、考试、阅卷、录取工作由招生院校负责。招生院校要高度重视和加强试卷安全保密工作,严密组织考试,严肃考风考纪,认真防范和查处替考、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等各种违纪舞弊行为,确保单独考试质量。

(二)各招生院校根据在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简章中录取规则择优录取,同时须在学校网站公示考生的成绩和拟录取考生名单。

(三)省招办对提前单独招生院校报送的拟录取名单进行审核,在统一投档办理录取手续后,将新生录取名册寄至招生院校。招生院校在收到省招办寄出的新生录取名册后,方可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八、拟录取数据和新生名册报送要求

(一)天津职业技术师范大学、兰州大学、西北民族大学须于2014年6月30日前将本校拟录取新生名册、录取原则、成绩库和拟录取库报送省招办。

(二)其余单独招生院校须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本校拟录取新生名册、录取原则、成绩库和拟录取库报送省招办。

(三)拟录取新生名册和数据报送地址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网址: http://oa.gszs.cn,用户名和密码由招生院校电话联系省招办索取。

邮寄地址: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单招科,甘肃省兰州市庆阳路195号中山大厦,邮编730030。

九、违纪违规处理

(一)在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和提供虚假身份证明(证书)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教育部有关文件处理,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二)招生院校和其他有关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按照《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教监[2005]4号文件附件)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直接参与舞弊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信息公开

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要求,各招生院校须及时在学校网站上公布招生章程、公示考生资格、公开录取程序和录取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提前单独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

十一、其它事宜

(一)考生报名时,须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大中专院校招生报名考试费等收费标准的批复》(甘发改收费[2010]1915号)文件标准缴纳电子档案制作费和体检费。

(二)已被提前单独招生院校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高考和我省三校生考试,也不能被录取到其他院校。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咨询电话:0931-8960448

甘肃省供销合作社咨询电话:0931-8447063

兰州大学咨询电话:0931-8912116

西北民族大学咨询电话:0931-2938300


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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