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CET 考务管理工作方式及相关考试机构的职责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CET 考务管理工作;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负责 CET 的组织、实施,并对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 CET 考务管理工作相关考试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教育部考试中心职责
1 .制订、培训考务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制度和业务规范;
2 .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承担的部分考务管理工作的实施;
3 .负责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工作培训;
4 .统计报名考生相关信息;
5 .试卷印制并发送到各省级 CET 承办机构;
6 .评卷工作的组织、管理与实施;
7 .协调处理考务和评卷工作的全局性问题;
8 .管理 CET 全国性经费。
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职责
1 .成立 CET 考务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购置必要的设备。领导小组的组长应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 2-3 所高校分管教学的副校长担任;小组成员包括考务管理工作人员和计算机技术人员。领导小组的组成名单及通讯联络方式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案;
2 .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规定,负责 CET 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组织实施,做好考风考纪工作;
3 .接受教育部考试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4 .负责对本省报名点进行审批与管理;
5 .负责对本省考点进行审批与管理;
6 .负责试卷、备用卷、磁带等相关考试材料(以下简称 “ 试卷 ” )的申报、接收、保管、分发、运送以及安全保密等工作;
7 .汇总考场内发现的违规情况并将处理意见通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高校;
8 .负责相关考试工作人员的选聘、培训与管理;
9 .负责报名考生相关信息和考试数据的采集和汇总,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
10 .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关考试数据的管理 , 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11 .建立与教育部考试中心、各考点联系的应急通讯系统,并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急通讯系统的联络方法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13 .负责与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对考点考试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估;
14 .提出本地收费标准及使用方法,收取考试费用,并按时足额向教育部考试中心缴纳考试费用;
15 .配合教育部考试中心做好评卷相关工作;
16 .完成教育部考试中心部署的关于 CET 的其他工作。
三、考点职责
1 .接受相关考试机构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2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CET ;
3 .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批准后,负责试卷在考点存放期间的安全保密;
4 .聘请、培训和考核本考点的考试工作人员;
5 .按照校纪校规对违规考生进行纪律处理,将处理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6 .按照校纪校规对违规考试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处理,将处理结果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四、报名点职责
1 .接受相关考试机构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2 .聘请、培训和考核职责范围内的考试报名工作人员;
3 .审查考生报名资格;
4 .采集、汇总考生报名信息,并按规定时间上报;
5 .管理本报名点内有关报名数据 , 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6 .收取考试费用,并按时足额向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缴纳。
第二章 报名
第一节 考试时间及科目
1 .共开设英语四级和六级(以下简称 “CET 4” 和 “CET 6” ),日语四级和六级(以下简称 “CJT 4” 和 “CJT 6” ),德语四级和六级(以下简称 “CGT 4” 和 “CGT 6” ),法语四级(以下简称 “CFT 4” ),俄语四级和六级(以下简称为 “CRT 4” 和 “CRT 6” )等五个语种共九个考试科目。
2 .每年开考两次,考试时间分别六月和十二月第三周的周六,上半年开考所有语种和级别,下半年只开考 CET4 和 CET6 ,考试日上午为各语种四级考试,下午为各语种六级考试。
3 .每次考试具体开考科目及时间以每次考试前教育部考试中心下发的正式文件为准。
第二节 报 名
一、报名资格
1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专科、研究生在校生。
2 .各类全日制成人高等院校本科、专科在校生。
3 .修完大学英语四级课程的学生才能报考 CET4 。
4 .修完大学英语六级课程且 CET4 达到 425 分的学生才能报考 CET6 。
注:( 1 )本校已设考点的在校学生原则上不得跨校参加考试。
( 2 )考试日若考生在外地实习,该校教务处通过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与考生实习地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联系,以确定此类考生的借考地点并报教育部考试中心备查。实习考生在实习地报名并参加考试 ( 报名点需将实习考生所属学校代码加入到考务管理系统中,考生报名时所属学校选择该代码 ) ,实习考生答题卡由实习地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寄送到答题卡扫描点,实习考生成绩通知单或证书将寄送到考生实习地所在地省级教育考试机构。
( 3 )以上报名资格仅限于 CET4 和 CET6 ,不包括日语四、六级,德语四、六级,法语四级和俄语四级考试。
二、报名点资格
报名点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原则上考点为报名点。报名点设置要符合以下条件:
1 .执行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有关政策规定。
2 .使用正版软件。
3 .配备保证报名工作顺利实施必需的设备。
4 .考试报名工作人员经过培训且考核合格。
5 .接受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的监督检查。
三、报名组织与实施
1 . CET 的报名工作由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主要以学校为单位集体报名。集体报名工作结束后,学校把报名数据报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汇总数据后要求高校核对确认人数,防止漏报情况的发生。
2 .报名点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审批、设置。考生报名前或报名时,报名点应为考生提供《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CET )考生须知》(以下简称为 “ 须知 ” )。《须知》内容由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确定。负责报名工作的人员应该熟悉《须知》中的相关内容。
3 .考生报名时,报名点必须首先核验考生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考生要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学生证和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
4 .报名点核验考生证件有效后,要求考生提供如下资料和信息:
( 1 )如实记录考生相关信息的报名卡或相应表格。
( 2 )考生本人的照片和报名考试费用(如果现场摄像,则不须考生交照片。照片采集标准见附件)。
( 3 )考生本人签字的《诚信考试承诺书》。《诚信考试承诺书》的具体内容、具体操作方法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确定并统一部署。
( 4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要求考生提供的其他材料。
5 .报名点应准确采集考生基本信息及照片图像后,打印考生报名信息确认单,经考生确认相关内容无误并在指定位置签字确认。有考生签名的报名信息确认单必须保存到考试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后才能销毁。
6 .考生报名的时间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根据教育部考试中心通知的试卷申领时间自行确定。报名点应在考生报名结束时告知考生领取准考证的时间。
报名工作截止后,不再接受任何理由的补报名。
7 .如考试日考生在外地实习,报名工作安排如下:由所在学校教务处向本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实习考生名单,确定考生的拟借考地点,然后由本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与考生实习地的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联系借考事宜,实习地的省级考试机构安排这部分考生的报名信息采集、考场编排等工作,安排妥当后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章 违规处理
CET 中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 33 号)及其它有关文件执行,此外以下几种情况将按违规处理:
1. 考生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错贴、不贴条形码粘贴条;
2. 考生未按要求放置或提前翻阅试题册;
3. 考生未按要求用笔作答题目,导致无法评卷;
4. 考生撕毁、污损试题册或答题卡;
5. 考试结束后,考生仍作答试题;
6. 在评卷过程中,考生答题卡(答卷)出现在其他考场试卷袋内。
第四章 成绩发布
CET 成绩处理工作采用集中处理方式,成绩发放工作分为成绩数据下发和成绩单(小语种证书)下发两部分。本章将就成绩数据和成绩通知单的下发、成绩核查、补和修改成绩单(小语种证书)等工作做出要求和说明。
第一节 成绩数据下发工作
一、 CET 成绩于考试后 60 个工作日后向社会公布。届时,教育部考试中心将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 CET 省级承办机构成绩数据接收的形式。 CET 省级承办机构收到成绩数据后应立即向各考点提供。
二、若考生对成绩有疑问,可直接到 CET 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成绩核查,具体要求公布在 “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 网站中 “ 证书 / 成绩单修改 ” 栏目上,网址为: http://www.cet.edu.cn/cet_kw1.htm 。
三、若考生成绩经 CET 省级承办机构确认,确实因考务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考生成绩无效的情况,由省级 CET 承办机构汇总后填写《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更正明细表》在成绩下发后一个月内(上半年考试在 10 月份之前,下半年考试在次年 4 月份之前)上报到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成绩更正明细表》样式请见附件十三。
第二节 成绩单(证书)发放工作
一、 CET 成绩通知单(小语种证书)于考试后 90 个工作日后向各省级 CET 承办机构下发,各省级 CET 承办机构应立即清点、发到各学校,并在成绩单(证书)下发后一个月内(上半年考试在 11 月份之前,下半年考试在次年 5 月份之前)将《成绩单(证书)接收回执》退回到教育部考试中心。具体样式请见附件十二。
二、 CET 成绩单通知单(小语种证书)出现以下情况,可由省级 CET 承办机构汇总后上报到教育部考试中心更补:
1 、由于打印质量问题,造成的误打、漏打情况。
2 、由于考务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误打、漏打的情况。
省级 CET 承办机构需填写《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证书修改明细表》,于每次 CET 成绩单(小语种证书)下发后一个月内(上半年考试于 11 月前,下半年考试于次年 5 月份前)上报。具体请见附件十四。
三、由于考生个人问题造成 CET 成绩单(小语种证书)上信息有误的情况,不得更补。
四、由于考生个人问题将 CET 成绩单(小语种证书)丢失,不再补发,只可补办成绩证明,由考生自行办理。具体要求公布在 “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 ” 网站中 “ 证书 / 成绩单修改 ” 栏目上,网址为: http://www.cet.edu.cn/cet_kw1.ht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