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教发〔2013〕17号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
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高职院校,成人高校:
现将《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教育厅
2013年5月27日
附件
关于加强高等职业院校
教育教学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湖南省建设教育强省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高我省高等职业院校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推动职业教育又好又快发展,现就加强高等职业院校教育教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教育教学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1.近年来,我省高等职业教育按照“对接产业(行业),工学结合,提升质量,推动职业教育深度融入产业链,有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走内涵发展道路,在体制机制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办学条件建设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在我省“四化两型”建设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的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强劲需求,广大人民群众让子女“上好学”的热切期盼,对职业教育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切实加强高等职业院校管理,不断提高高等职业教育办学水平,成为办好人民满意的职业教育的一项紧迫任务。
2.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学管理是教学有效作用于人才培养的基础和关键。我省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时间不长,高等职业院校管理基础较弱,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在专业设置、学籍管理、教学常规管理、实习实训管理特别是校外实训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广大高等职业院校应站在培养合格技术技能人才、实现学校可持续发展的高度,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核心,坚持系统思维,抓住关键环节和薄弱环节,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逐步实现教育教学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常态化。
二、进一步加强专业管理
3.学校专业(专业方向)设置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对接行业或地方优势产业、支柱产业、新兴产业、特色产业和基础产业布局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合理设置,实时调整,不断优化。
4.学校应根据各自区域、行业特点和办学优势,科学规划专业布局,重点建设2-3个专业大类;要不断加大专业建设投入,努力提升专业内涵,办出特色,打造品牌。
5.学校新开设专业(专业方向)原则上应属本校重点建设专业大类,且具备下列条件才能备案:一是专业定位对接行业或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市场调查充分,毕业生就业岗位指向明确,就业前景好;二是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体现工学结合要求,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实施人才培养工作;三是课程体系科学合理,课程设置符合专业培养目标(职业岗位)对技术技能人才知识、能力、素质的要求;四是实践教学体系设计完整,实习实训条件建设满足教学要求,实训项目开出率能达到100%;五是师资队伍建设满足专业发展需要,有本校的副高以上职称专任教师担任专业带头人和3名以上专业核心课教师。
6.有下列情况的学校,在规定时限内不予备案新专业:一是经省教育厅核实有严重违规办学行为的,核实后一年内不备案新专业;二是人才培养工作评估“暂缓通过”的,在复评“通过”前不备案新专业;申请延期参加人才培养工作评估的,延长期内不备案新专业;三是未达到《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被教育部“黄牌”警示的,一年内不备案新专业,“红牌”警示的两年内不备案新专业。
7.高等职业院校所设专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该专业备案(取消备案后招收的学生,将不予学籍注册):一是连续三年不招生的专业;二是毕业生就业率连续两年低于60%或连续三年低于全省平均就业率的专业;三是参加省职业院校学生专业技能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专业。
8.申报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外专业,必须有3门以上新开设的专业核心课程;设置专业方向,不得使用教育部《高职高专指导性专业目录》中已有的专业类或专业名称,也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公安”、“教育(或师范)”、“临床医学(或护理)”等国控类专业名词。
9.学校每年新开设专业不得超过3个,新成立院校当年开设专业不得超过6个。
三、进一步加强学籍管理
10.学校应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制定符合本校实际的《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修业年限、学籍保留年限等主要事项,规定学生转学、转专业、休学、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等的办理程序和具体要求,报省教育厅备案并在全校范围内公开。
11.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新生报到和学籍注册手续,对未按期报到又未履行保留入学资格手续的新生,一律不得进行学籍注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除外)。
12.严格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学籍异动手续,在本校学籍管理信息平台实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按时将学籍异动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批、备案。原则上不同层次、不同学制之间的学生不得转学、转专业;三年全日制高职学生,二年级第2学期后(含第2学期)不得转学、转专业;五年全日制高职学生,四年级第2学期后(含第2学期)不得转学、转专业;单独招生或降分录取的学生不得转学,只能在单独招生或降分录取的专业之间转专业。
13.学校应每年进行一次学籍清查,如实对在校生进行学年电子注册,并将“电子注册情况统计表”于每年10月30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同时按管理权限在教育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的学籍学历管理平台”上及时如实标注暂缓注册、学籍变动、奖惩记录等信息。
14.建立学籍管理信息公示制度。学校应在本校网站首页设立“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链接,方便学生查询学籍状态信息;应不断完善校本学籍管理网络系统,实时公布学籍异动、学生奖惩等动态信息;对离校保留学籍的学生,学校应在保留期限到期前一个月公示,并督促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到期仍未办理的作取消学籍处理。
15.学校应按要求组织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信息采集工作,认真核对毕业生毕业资格信息,及时组织毕业生登录“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图像校对系统”确认个人信息,做好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工作,维护毕业生合法权益。对于达到毕业年限应当进行毕业生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学生,学校要作出明确的状态标记,不得漏报、错报。
四、进一步加强教育教学常规管理
16.学校应在新生入学前制订科学合理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教学指导方案等教学文件。应当根据产业发展和社会需求变化,每年适时调整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在学校网站公示,供学生和社会查询。人才培养方案一经公示,必须严格执行,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按学校规定程序审批。
17.学校必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的要求设置足够的课时量。原则上三年制高职总课时量不得低于2640课时;五年制高职总课时量不得低于4400课时,其中顶岗实习和其它实训周按每周28课时计算,实践教学时数不低于专业课教学时数的50%(面向三产类专业不低于30%)。
18.学校应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要加强素质教育,注重学生可持续发展能力培养,在培养学生职业技能的同时,高度重视学生文化素质、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的培养。
19.改革考核评价方式,积极实施多元参与、方式多样的评价体系。建立以学校为主体,企业、专家、用人单位、中介机构和学生广泛参与、多方介入的多元评价制度;注重过程评价、作品评价和实践评价;不得强制学生用考证代替考试。
20.任何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异地举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严禁委托外单位及个人办学,严禁任何学校内设机构对外设点办学或与其他单位联合办学。高职学校与中职学校联合举办的五年制高职教育必须经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实施,最后2学年必须在高职学校举办,人才培养方案、教学指导和质量检查由高职学校负责。
五、进一步加强校外实习管理
21.校外实习包括校外见习(认识)实习、生产实习、小学期(暑期)实习和顶岗实习等,校外实习必须纳入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相应的实习实训标准。原则上校外实习在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时数不超过30周,其中顶岗实习不超过20周(国家相关部门有明确实习时间规定的专业除外)。
22.学校应根据校企合作、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要求,加强校外实习基地建设,遴选与本校学生规模和实训项目相适应的企业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23.学校应高度重视校外实习的组织与管理,要成立校外实习组织管理机构,制定专门的校外实习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处理预案。每年制定详细的年度实习方案,与企业签订实习协议,明确实习时间、内容、指导教师人数、现场管理与指导责任劳动保护、薪酬待遇和安全保险等事项,顶岗实习还必须签订学校、企业、学生三方协议。
24.校企双方实习指导教师应根据实习管理责任和任务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及时记录学生实习情况,定期组织学习研讨、经验交流等活动,定期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实习结束后联合对学生整体实习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25.学校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实习单位巡查和指导实习工作,与企业相关人员交流研讨实习工作,组织召开实习学生座谈会,了解学生实习情况,不断提高学生实习质量。
七、其他
26.省教育厅将每年组织专家对高职院校的教育教学管理情况进行抽查,对管理不严、学生意见较大的,予以通报批评;对违反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相关程序处理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7.教育厅对本《意见》有最终解释权,若内容与教育部等国家部门今后出台的教育教学管理相关规定有冲突,则以国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