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关于2012年秋季赴省外借读高中生资格审查及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2012-11-19 新闻来源:青海招生信息网

青招委〔2012〕42号


关于2012年秋季赴省外借读高中生

资格审查及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招生委员会、教育局:

今年秋季赴省外借读高中生的资格审查及注册登记工作定于11月26日至12月7日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登记的学生只限于今年秋季到省外借读高中的高一新生。且只限于在我省工作、居住并具有我省常住户口的干部职工、农牧民子女(含没有从省外向省内迁移户口经历的本省城镇久居居民子女)。

外省来我省务工、经商、私营企业、省外国营企业在我省设立的分厂(公司)中的省外派入员工等人员,其本人及子女户口已迁入我省的,其子女必须在我省就读高中,不允许在省外就读高中。且高考时必须符合青海省招委规定的报名录取条件。此类学生如果在省内中学空挂学籍后继续在外省(市)读高中,毕业后不准在我省高考报名,由空挂学籍的省内中学及校长负全责。

二、省教育厅在省外集体办班学生的审查登记工作,由厅民教处负责并向省招办统一报符合条件学生集体注册名单。

州、县在省外集体办班借读学生,由辖区州、县教育局负责,统一向省招办报集体注册合格学生名单,并向厅民教处抄送备案。对集体注册学生的资格审查结果由办班单位负全责。

集体注册学生的信息内容要包括:姓名、性别、民族、身份证号、父母姓名和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单独赴外省(市)借读高中生的资格审查及注册登记工作,由户口所在州、县(区)招办负责审查登记,州(地市)招考办及教育局终审。水电部四局户口在共和县的学生由西宁市城东区招办审查登记。

三、凡是办理了省外借读高中注册手续的学生,必须参加借读省(市区)的高中会考或学业水平考试,并取得借读学校的学籍和毕业证书,不能在省内中学保留学籍。

个别借读生因特殊原因要重新转回省内就读的,必须在高二学年结束之前办理,高三学年不许编号。

四、符合注册条件的省外借读高中生要填写《2012年秋季赴省外借读高中生在青高考资格审查登记表》(一式三份)。审查、盖章、编号等工作全部完成后,一份报省招办备案、一份由州(地、市)招办留存、一份交考区招办在学生参加高考当年装入考生档案。

考区招办负责对审查合格的注册生进行公示,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尽快调查落实。

五、注册登记时必须提供的证明及材料:

1. 学生及家长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与原件对照一致后留复印件);

2. 家长本人的《房产证》;

3. 学生父母双方单位证明(下岗人员提供与原企业清算组签订的协议书;农牧民由村<牧>委会、乡镇政府出证明;城镇无迁移记录常住居民由居住地社区出证明);

4. 借读学校证明(是否借读生、班级)。

驻青部队军人需提供的材料:现在职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政治部或干部处的证明、《军官证》、任职命令(留复印件并由政治部或干部处盖章确认)、子女随军批复、夫妇结婚证、子女借读学校证明、户口簿。

转业、安置、复员到我省的军人还须提供省人事厅或民政厅军转办以及现接收单位的有关文件。

六、高一学年在我省中学就读,高二学年才转往省外借读高中并办理注册手续的学生,除了提供上述有关材料外,还要提供在我省就读高一学校的证明(注明在高一学年我省编排的会考号),考区招办审核盖章(注明学生转出后此号码已注销)。

七、资格审查工作要严格执行“青政办〔2007〕177号、〔2008〕181号”,“青教招委〔2008〕48号”文件精神。

审查及注册登记工作要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谁审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招生、教育、公安部门逐级各负其责。公安派出所对注册生家庭户籍及落户情况进行审查,对注册生照片与户籍库电子照片核对,严防冒名顶替;考区招办和县(区)教育局对本县(区)考生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州(地、市)招考办及教育局对管辖县(区)的注册学生做最终审查把关。

资格审查人员要认真、详细核对家长提供的所有证明材料,尤其对户口簿、准迁证、迁移证上所加盖的省公安厅、县(区)公安局、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户籍员印章等进行认真识别,对印章、标记有异疑的,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做好鉴别,对虚假证件当场没收。

在审查登记过程中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要按照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以及其它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如果在注册生中出现“搭桥户”、“空挂户”、“挂靠户口”、“空挂学籍”、冒名他人身份或以弄虚作假手段取得注册、在青高考资格以及不符合注册资格考生等情况,将直接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审查签字人员予以责任追究。

审查登记由家长本人办理。确因资格审查需要必须要求学生到场的,家长要及时带领学生到场,否则不予登记。

结合今年的注册登记工作,州(地、市)、县(区)招办对2010、2011年已注册学生的资格做进一步核查,确保每个注册生的资格符合我省高考政策规定。

审查注册登记时不准收取任何费用。

八、考区招办于11月底前到省招办领表;州(地市)招办于2013年3月底前将合格注册生的电子信息和一份《注册表》(附所有证明材料原件)报省招办。电子信息要详细、准确、全面,内容要与《注册表》内容一致。

单独赴省外借读学生注册号编排方式:

12     □□       90     □□□

年份  考区代码  借读生代码  顺序号

(集体办班学生的注册号由省招办在学生参加高考报名前统一编排下发,考区不准编排)。

各县(区)招委、教育局负责将此文转发到辖区公安局、派出所等相关单位。


青海省高校招生委员会

2012年11月15日

网站介绍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广告业务 | 帮助信息  ©1998-2014 ChinaKaoyan.com Network Studio.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考研网-联系地址:上海市邮政信箱088-014号 邮编:200092 Tel & Fax:021 - 5589 1949 沪ICP备12018245号

推荐导读: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页面加载时间:0.007669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