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给持有“蓝印户口”或“居住证”的
省外在青务工人员随读子女出台
就地高考补充条款
一、政策出台背景
2011年,根据全省户籍制度改革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为解决来青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省高考问题,我省出台了《青海省普通高考报名条件补充规定(暂行)》(青招委〔2011〕42号),明确了只要具有我省户籍、在我省就读了高中的考生均可在青参加高考,并按照落户年限参与不同批次院校的录取。实际运行一年多来,得到社会认可和来青务工人员的好评,在全国就解决异地高考问题率先做了积极的探索,发挥了良好的政策效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请示省委、省政府同意,省招委又增加了一项解决在我省没有户口,但持有我省“蓝印户口”或“居住证”的省外在青务工人员随读子女在我省高考的补充条款。这是我省推进高考改革、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惠民政策以及促进改革开放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补充条款
考生父母和考生本人户口未迁入青海,不符合“青招委〔2011〕42号”文件规定的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但考生父母确在我省务工或经商,且在我省办理了“蓝印户口”或“居住证”,考生本人高中阶段在我省就读并毕业的,可以在我省参加高考,并按照我省确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参与青海省内高职高专院校、省内外中职学校(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的录取。
三、指导原则和主要依据
高考改革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和人民群众最切身的利益。在研究制定补充条款过程中,我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遵循了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公平公正、因地制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同时,充分考虑了青海省情、教育实际以及省内干部群众子女与省外落户青海考生的利益平衡,注意防止“高考移民”和不平等竞争。补充条款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体现了自信、开放、创新的青海意识,体现了我省对省外来青建设者的尊重。
四、实施时间
补充条款从2013年高考开始执行,符合此条件但尚未报名的考生,可以到高中就读地考区招办补报名。
我省高校招生工作将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政策规定,认真落实国家下达的分省招生计划,推进招生考试“阳光工程”,继续接受社会和媒体监督,充分发挥高考资格审查工作长效机制作用,坚决查处在高考报名资格上弄虚作假的行为,进一步办好让人民群众满意的高校招生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