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 部分高职高专院校与普通本科高校开展
“3+2”分段培养职业教育招生录取办法 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本科学校“3+4”分段培养职业教育招生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 的通知
鲁招委〔2013〕17号
各市招生委员会、各有关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2?49号)、《教育部关于积极推进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学?2013?3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在部分高职高专院校与普通本科高校开展“3+2”分段培养职业教育招生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教高字?2013?12号)、《关于同意青岛市开展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本科学校“3+4”分段培养职业教育招生试点工作的批复》(鲁教学字?2013?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部分高职高专院校与普通本科高校开展“3+2”分段培养职业教育招生录取办法》、《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本科学校“3+4”分段培养职业教育招生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现将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一、部分高职高专院校与普通本科高校开展“3+2”分段培养职业教育招生录取办法
二、中等职业学校与普通本科学校“3+4”分段培养职业教育招生试点工作的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