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上海市开展设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点工作的通知[沪自考委〔2013〕1号]

2013-01-31 新闻来源:上海招考热线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考委办函〔2011〕7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教自考学习支持服务体系,引导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对自学考试考生的指导和服务质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决定试行设立“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简称“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办法

1.申报条件:凡经市自考办核准登记备案,且设置标准和相关要求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附件1)规定的本市高教自考社会助学机构均可申报。

2.申报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助学机构(学校),可按《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实施细则》(沪自考委〔2011〕1号)规定的管理程序,经学校的审批管理部门核准同意后(其中: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由区县教育局审核,各类高等院校由市教委终身教育处审核),填写《“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3),向市自考办提出申报。

3.申报时间:每年2月底前。

二、组织评定

1.评定组织:本市将成立由市教委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市教育考试院自考办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的“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评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工作小组”),由市教育考试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教委相关处室和市教育考试院自考办负责人任副组长。评定工作小组负责评定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并按《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向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推荐“全国高教自考示范学习服务中心”。

2.评定程序:市自考办汇总各院校申报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材料后,由评定工作小组根据“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学习服务中心”资格认证指标体系(试行)》(简称《指标体系》,附件2)和《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候选机构进行逐项认证评估,并依据专家认证评估结果和社会公示结果,评选确定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同时遴选推荐本市“全国高教自考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的候选机构,报全国考办。

3.评定和公示时间:

(1)6月底前,评定工作小组对候选机构进行评估。

(2)7月底前,初选出“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和推荐候选“全国高教自考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的公示名单。

(3)8月中下旬,完成征求社会意见和公示。

(4)9月完成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命名和“全国高教自考示范学习服务中心”推荐工作。

三、公布和命名

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由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命名,并授予统一证书和牌匾。同时,通过“上海招考热线”和《家庭教育时报·自考专刊》等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管理

在全国考办的指导下,市自考办每年按《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和《指标体系》,对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工作情况开展年度检查和考核评估(以下简称“年审”),年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年审未获通过的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市自考办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或取消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

作为本市高教自考社会助学管理中的一项常规工作,此项试点工作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希望各高教自考社会助学机构,积极争创“全国高教自考示范学习服务中心”或“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学习服务中心”,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本市高教自考社会助学更加健康、有序和规范的发展。

附件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

2.“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学习服务中心”资格认证指标体系(试行)

3.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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