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院校、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机构: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通知》(考委办函〔2011〕71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本市高教自考学习支持服务体系,引导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对自学考试考生的指导和服务质量,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自考办”)决定试行设立“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简称“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办法
1.申报条件:凡经市自考办核准登记备案,且设置标准和相关要求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附件1)规定的本市高教自考社会助学机构均可申报。
2.申报程序:符合上述条件的社会助学机构(学校),可按《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实施细则》(沪自考委〔2011〕1号)规定的管理程序,经学校的审批管理部门核准同意后(其中: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由区县教育局审核,各类高等院校由市教委终身教育处审核),填写《“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附件3),向市自考办提出申报。
3.申报时间:每年2月底前。
二、组织评定
1.评定组织:本市将成立由市教委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市教育考试院自考办负责人和相关专家组成的“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评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评定工作小组”),由市教育考试院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教委相关处室和市教育考试院自考办负责人任副组长。评定工作小组负责评定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并按《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和相关规定,向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推荐“全国高教自考示范学习服务中心”。
2.评定程序:市自考办汇总各院校申报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材料后,由评定工作小组根据“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学习服务中心”资格认证指标体系(试行)》(简称《指标体系》,附件2)和《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对候选机构进行逐项认证评估,并依据专家认证评估结果和社会公示结果,评选确定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同时遴选推荐本市“全国高教自考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的候选机构,报全国考办。
3.评定和公示时间:
(1)6月底前,评定工作小组对候选机构进行评估。
(2)7月底前,初选出“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和推荐候选“全国高教自考示范学习服务中心”的公示名单。
(3)8月中下旬,完成征求社会意见和公示。
(4)9月完成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命名和“全国高教自考示范学习服务中心”推荐工作。
三、公布和命名
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由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命名,并授予统一证书和牌匾。同时,通过“上海招考热线”和《家庭教育时报·自考专刊》等媒体和网络,向社会公布。
四、组织管理
在全国考办的指导下,市自考办每年按《学习服务中心试行办法》和《指标体系》,对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工作情况开展年度检查和考核评估(以下简称“年审”),年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年审未获通过的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市自考办视情节给予限期整改或取消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单位,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自考学习服务中心。
作为本市高教自考社会助学管理中的一项常规工作,此项试点工作将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希望各高教自考社会助学机构,积极争创“全国高教自考示范学习服务中心”或“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学习服务中心”,进一步提高办学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本市高教自考社会助学更加健康、有序和规范的发展。
附件
2.“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示范学习服务中心”资格认证指标体系(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