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录取考生基本信息修改办法
一、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参加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并被录取的考生。
二、普通高等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在学籍电子注册或考生在校期间变更有关基本信息时,对出现考生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出生日期等信息与我省上报教育部的录取信息不一致,要求考生提供由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时适用于本办法。
三、考生的信息修改材料应由当年参加高考报名所在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实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所在市级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涉及户籍信息的应按公安部门的规定到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具相关制式证明材料。
四、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信息管理部门根据考生提供的上述材料、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意见和考生原报考信息进行审核,由审核人签字,加盖中心公章;同时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本专科招生处呈送要求修改考生有关信息的公函。
五、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信息管理部门应留存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备查,并修改我省存档的相应电子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