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四川省2014年普通高考报名工作的通知

2013-12-12 新闻来源: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各市州招考委:

我省2014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网上报名工作将于2013年12月27日至29日进行。为了做好报名阶段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2014年高考报名按2013年的规定条件审查办理。若教育部正式文件下发后对报名条件有调整,则对调整所涉及的相关考生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其具体报名条件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⑴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⑶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⑴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⑵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⑶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⑷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⑸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3.报名参加职教师资班和高职班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须是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中师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其余报考条件与普通高考相同。其招生专业类包括:01农林牧渔类、02土木水利类、03财经商贸类、04信息技术一类、05信息技术二类、06加工制造类、07公共管理与服务类、08文化艺术类、09旅游服务一类、10旅游服务二类、11轻纺食品类、12医药卫生一类、14医药卫生三类、16材料类、17全国供销合作社。

报考加工制造类、信息技术一类、信息技术二类、旅游服务一类、财经商贸类和土木水利类等六个专业考试类的考生,须取得所学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一个初级(或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后方具有报考资格。

报考医药卫生三类的考生须是就读中职学校前户籍为阿坝州、甘孜州和凉山州的阿坝、甘孜、凉山三所卫校农村医学专业应届毕业生。

4.藏区“9+3”应届毕业生参加普通高考报名的办法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藏区“9+3”应届毕业生参加普通高考报名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函〔2011〕133号)的要求执行。

二、报名办法

1.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实行大学和中专兼报的办法。所有考生(包括普通高考统考生,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单独考试考生,藏、彝文一类模式高考考生,保送生,少年班考生,特殊教育单考生及高水平运动员单考生等)均在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2011年8月31日(含)以前有地域性加分录取照顾政策县(市、区)正式户籍的考生才能享受所在地加分录取照顾政策;其中三州十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才能报考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

2.报名分为网上填报基本信息、现场确认和网上缴费三个阶段,具体工作方案由各市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通知考生。所有考生报名时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并作为审查考生的姓名、出生日期、族别、户籍等信息的依据。现场确认时,将采集考生的面颊特征及指纹特征信息。

3.凡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稳定职业和住所(含租赁),在父母就业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阶段学籍和3年完整学习经历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报名条件的考生可在就读地报名参加普通高考。申请参加普通高考的随迁子女,应在2013年12月27日前,向就读中学所在的县级招办申请,提供县级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暂(居)住证明和有关单位出具的父母合法稳定职业证明,提供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在当地就读年限和取得学籍的证明。经审查,符合条件者准予报名。

四川籍考生在外省就读,但不符合在当地参加高考及录取条件的应回川报名考试。

4.报考医药卫生三类的考生,由就读中职学校组织本校符合条件的考生持二代居民身份证,到就读中职学校所在县(市、区)招办报名。

5.在四川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所居住的县(市、区)招办报名。

6.考生本人的基本信息由考生本人在网上按要求输入,考生评语等其它信息由报名点负责输入。考生须在2月15日至25日在县(市、区)招办或县(市、区)招办指定的地点对自己输入的基础信息进行现场确认。一经确认,考生基础信息不再更改。因输入、确认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未经确认,考生的报名无效。

7.在县(市、区)招办进行现场信息确认时,所有考生须签订《考生报名考试诚信承诺书》。

8.普通高考报名考试费由考生在报名现场确认后、3月3日前通过网上缴纳。报名考试费标准按《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全省教育系统考试考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641号)文件执行,即每生130元。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下简称政考)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政考工作按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普通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2〕16号)执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报名登记表》中。政考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体检工作

所有考生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办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须在指定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11号)、《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号)和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关于普通高校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号)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由县(市、区)招办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招办介绍,由市州招办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仍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者,不再复查。非招生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所提供的体检材料,一律无效。

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各地招委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强化督促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五、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高考报名工作的领导。各地要严格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本地报名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高考报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与报名资格审查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要着力解决往年工作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好报名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定的宣传,加强对报名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对考生的指导,确保报名工作顺利进行。 

2.严格审查、责任到人,切实做好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各地要按照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文件规定和办法,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民委、招生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报考资格共同审核、把关的机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方案,强化管理,落实责任,加强协作,狠抓落实,严防“高考移民”、违规报名等事件的发生,对其中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要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取消其报考资格,对有关部门及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3.认真细致、规范操作,切实做好报名信息采集工作。各报名点要组织考生严格按照报名系统的程序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采集有关报名信息,完成报名手续。信息采集完成后,要组织考生本人对系统生成的报名登记表进行认真校对并签名确认。 

4.2014年是我省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第二年,为做好将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考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记入考生电子档案的工作,各招生部门应加强与基础教育部门的衔接和协调,完善办法,确保质量。

5.纳入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实施范围和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招生实施范围的县(市、区),须分别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条件和要求,认真做好考生报考资格的审查工作,确保考生户籍、学籍准确无误,并按规定进行公示。 

6.加强对享受录取照顾考生及特殊类型考生的审查工作,分类别认真履行申报程序,严格按条件进行资格审查,按规定时间和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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