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

2013-02-03 新闻来源: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

我市自学考试学生注册管理工作已于2011年11月开始实施,并下发了《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实施过程中的实际情况,现对《天津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注册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市自学考试学习服务中心、农民自考学历教育、蓝领双证工程以及自学考试本、专科沟通衔接项目。参加注册的学生为一、二年级在校生。

二、市自考办每年两次接受助学单位注册,时间在5月15日至20日和11月15日至20日。助学单位于5月注册的新生,须在5月28日—6月3日报名报考期间进行集体报名,取得准考证号;11月注册的新生,须在12月1日—12月7日报名报考期间进行集体报名,取得准考证号。只有取得当次准考证号的新生,注册方可有效。

三、注册包含新生和已注册学生。助学单位对已注册学生在有效期内每年按规定时间注册核对一次,注册核对工作与新生注册同时进行。

注册核对是对已注册学生是否发生退学、转学、毕业等情况进行核对,如确实发生上述情况,助学单位必须将学生信息明确标注在数据库中,并不再享受相关项目政策。每年上报市自考办的注册信息,须由助学单位核查无误后上报。

四、注册是市自考办对学生享受政策的有效身份认定,注册信息是学生获得过程性考核成绩以及享受相关项目中免考、互认、验收、衔接等政策的重要依据。

市自考办于考试前两周,向主考学校提供各助学单位的学生基本信息数据库。主考学校要以市自考办提供的数据库为依据,上报学生的过程性考核成绩,开展免考、互认、验收、衔接等审验和报送工作。

五、各主考学校和实施项目的助学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核对、确保注册信息准确无误。已报送市自考办的注册信息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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