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做好2013年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优秀专科毕业生直升本科选拔工作的通知

2013-03-15 新闻来源:新疆教育信息网

新教高办〔2013〕5号

各有关高等学校:

为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拓宽人才培养途径,经研究决定,2013年继续开展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优秀专科毕业生直升本科选拔工作(简称“专升本”),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专升本工作的依据为《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3月21日前,各校将专升本工作负责人联系方式电子版发送高教处联系人邮箱。(附件1)

三、3月22日前,各本科招生院校将本年度专升本拟招生专业、计划报送我厅审核。(附件2)

四、4月10日前,各本科招生院校根据教育厅审核批准的招生专业和计划数,制定相关专业招生简章报送我厅审核。我厅审核后将在新疆教育信息网统一发布,各校在本校网站发布本校专升本招生简章。

五、5月10日前,各推荐院校根据《办法》和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认真对学校学生进行遴选,公示后按照招生院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推荐到各招生院校。(附件3、附件4)

六、6月7日前,各招生院校对推荐到本校的学生进行审核、选拔、公示后将请示和拟录取名单审核表(附件5、附件6,须附.DBF数据格式及EXCEL格式的电子文本)报我厅高教处。

七、本年度可享受优先政策的大学生竞赛为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大赛和全国高职高专职业技能大赛。

八、按照教育部《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后接受普通本科教育招生办法(试行)》(教学厅〔2009〕6号)文件要求,我区接受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退役士兵参加专升本选拔。我区普通高职(专科)毕业生服义务兵役退役的士兵凭身份证、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和士兵退役证,按照招生院校招生简章要求进行报名考试。

各高校要以有利于科学选拔人才、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为出发点,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选拔,防止弄虚作假。各高校要根据《办法》不断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管理办法,提高专升本跟选拔工作质量。

“专升本”工作由教育厅高等教育处具体负责,各校在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高教处联系。

联系人:热伊丁

联系电话:0991-7606225

电子邮箱:724289014@qq.com 

地址:乌鲁木齐市胜利路219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高等教育处

邮编:830049

附件:1.各校专升本负责人联系方式

2.各本科院校拟招专升本学生专业审核表

3.专升本学生推荐表

  4.专升本学生推荐汇总表

  5.专升本拟录取学生名单审核表

  6.新生核对上报数据库填写说明

 

附件1:2013年专升本各校负责人联系方式.xls

附件2:专业审核表.xls

附件3:推荐表.doc

附件4:推荐汇总表.xls

附件5:2013年专升本拟录取学生名单审核表.xls

附件6数据审核表.xls

 
 201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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