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西藏自治区普通中专(高中) 成人中专招生规定

2013-04-11 新闻来源:西藏教育考试院

为认真做好我区2013年普通中专(高中)、成人中专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保证高中阶段学校(含普通中专、普通高中、成人中专、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招生原则

(一)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二)对两代以上(含两代)聚居在藏的少数民族考生(含区外进藏工作的藏族干部、职工子女)实行单独划线。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人事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3]19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在内地部分省(市)举办内地西藏中职班的意见》(教民[2010]5号)精神,普通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及内地西藏中职班学生毕业后进入人力资源市场,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也可继续报考高一级院校深造。

二、报名

(一)报名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品德良好,身体健康,初级中学应届或往届毕业生,可以申请报名参加西藏自治区普通中专(高中)成人中专招生全区统一考试:

1.只有应届初中毕业生才可以报考内地西藏高中班和区内高中。

2.区内重点高中面向全区招生,区内普通高中限招学校所在地户籍考生。

3.只有参加西藏自治区普通中专(高中)成人中专招生全区统一考试的初中毕业生才可以报考内地西藏中职班、区内中职学校。

4.报考成人中专的考生不得兼报普通中专(高中)、内地西藏中职班。

5.生活能够自理,且能坚持学习的残疾人也可以报考。

(二)报名办法

1.考生报名时须提供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卡、初级中学学籍号和毕业证书。

2.区内初级中学、内地西藏初中班就读考生,由所在中学统一办理集体报名手续;其他考生自行到户籍所在地(市)招生办办理报名手续。

3.所有考生一律采取网上填报信息,学校、地市招生办确认的方式报名。考生上网填报信息前,须下载填写《西藏自治区普通中专(高中)成人中专学校招生报名表》。

区内初级中学就读考生凭报名表原件到所在学校领取报名号和密码;内地西藏初中班(校)就读考生由自治区教育厅合作交流处组织,统一在“内地西藏班(校)信息平台”www.ndxzb.com.cn报名;其他考生凭报名表原件到户口所在地招生办领取报名号和密码。所有考生必须持报名表方可领取报名号和密码。

4.在校就读考生的报名信息可由学校或本人上网填报。学校负责收集整理考生报考表,并对本校报考考生进行信息确认。

5.其他考生的报名信息由本人上网填报,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地(市)招生办确认信息。

6.今年我区在拉萨、昌都、山南、日喀则、那曲、阿里、林芝、格尔木、西藏民族学院、成都设立考点。

因特殊原因须在成都、西藏民族学院参加考试的考生,须填写《西藏自治区普通中专(高中)成人中专招生考试借考生情况登记表》(简称“借考表”),在确认信息时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招生办申请借考。地(市)招生办须对借考生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的考生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部门审批。

成都考点不受理内地西藏初中班毕业生借考;西藏民族学院考点不受理非西藏民族学院附中学籍的应届考生借考。在拉萨、昌都、山南、日喀则、那曲、阿里、林芝、格尔木考试不用办理借考手续。

7.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必须逐项认真核对,并签字确认信息准确无误。凡考生本人不能到现场确认信息的,经所在地(市)招生办同意,可由亲友代为确认信息;代为确认时须提供电子照片(240像素×320像素,浅蓝底色,jpg格式)。如果考生只进行了网上填报信息,没有确认信息,报名无效。因考生填报信息失误,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8.在确认报名信息时,考生须按规定缴纳报名费和考务费;往届初中毕业生及在职从业人员借考和在成都、西藏民族学院借考的考生还须缴纳借考费。按藏发改价格[2007]897号文件规定,报考成人中专的考生须缴报名费每生30元,考务费每生每科20元;报考普通中专(高中)、中职的考生须缴报名费每生20元,考务费每生每科10元,体育考试费每生10元,借考费每生150元。农牧民子女,免收各项费用。

(三)报名时间、地点

1.网上报名时间为4月10日至25日,信息确认时间为4月26日至30日,逾期不予办理。

2.网上报名网址:www.xzzsks.com.cn。

3.信息确认地点设在学校,各地(市)招生办,自治区人民政府驻格尔木办事处招生办和西藏民族学院招生办。

4.借考手续由自治区招生部门负责审批,借考生名单于5月10日前在西藏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

5.各地市招生办、各初级中学须在5月底前完成对考生各类照顾政策、加分的审查和公示。

6.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在5月10日前将编排考场后的信息返回各地(市)招生办。各地(市)招生办于5月15日前完成试卷需求申报工作。

7.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借考生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卡)原件在借考地领取准考证。

三、考试和命题

(一)考试组织

以地(市)为单位设立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行署(市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教育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保密、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务工作实行考区主任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考区委员会负责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考区内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地区行署(市人民政府)或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应有利于考生参加考试,有利于考试的组织管理。因特殊情况需增设考点的,须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批准。考试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西藏民族学院招生办、西格办招生办组织实施。具体考务工作参照《西藏自治区普通中专(高中)成人中专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办理。

除藏语文和英语按试卷要求答卷外,其它各科目必须用汉语言文字答卷,否则不予评卷。

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必须接受使用金属探测器进行的安全检查。除准考证、二代身份证(或户口卡)、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设备、各类计时工具(如手表、电子表等)、录放设备、涂改液、修正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考场。否则视为违规。

区内考生的体育科目考试在自治区教育厅有关部门指导下,由各地(市)教育(体育)局、西藏民族学院招生办、西格办招生办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相关要求组织实施。内地西藏班(校)考生的体育科目考试由各学校按教育部通知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在成都考点借考考生的体育科目考试在普通中专(高中)招生考试结束后两天内由教育考试院在成都组织实施。

各地(市)招生办、西藏民族学院招生办、西格办招生办及内地西藏班(校)须于6月30日前,将体育科目考试成绩信息采集到网报系统,并报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二)命题、阅卷

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组织命题、试卷印制及制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及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评卷、登分、统分工作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组织实施。

2013年我区普通中专(高中)成人中专招生全区统一考试仍实行网上阅卷。各地(市)招生办、西藏民族学院招生办、西格办招生办及内地西藏班(校)务必按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下发的考前培训通知,组织好考生考前答题培训工作。

(三)考试科目

1.普通中专(高中)、中职

(1)区内生源执行自治区一类课程计划的考生报考普通中专(高中)的考试科目为汉语文、藏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实行开卷考试),各科目卷面满分为100分,总分700分。

(2)区内生源执行自治区二类课程计划的考生报考普通中专(高中)的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政治(实行开卷考试),各科目卷面满分为100分,总分600分。

(3)内地西藏初中班(校)考生执行区内二类课程计划考试科目,藏族考生加考藏语文。

(4)报考全区普通中专(高中)和中职考试的考生必须参加体育考试,具体考试项目按现行规定执行。体育科目考试满分为30分,考试成绩计入总分。

2.成人中专

报考成人中专的考生使用普通中专(高中)、中职招生统一考试试卷,考试时间同普通中专(高中)、中职一致。考试科目为汉语文、物理、化学、数学、政治(实行开卷考试),总分500分,藏族考生加考藏语文。

报考自治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西藏藏医学院成人中专的考生,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实行注册入学。

3.除报考成人中专的汉族考生外,凡使用“汉语文”试卷的考生必须考“藏语文”,其“汉语文”和“藏语文”成绩分别按100%计入总分。

(四)考试时间

        时间

科目

日期

9:0011:00

12:0013:30

16:0017:30

620

语文/汉语文

物 理

政 治

621

 

 

化 学

622

藏语文

 

 

 

四、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政审、体检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2.对受过法律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详细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行的;

(3)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品德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盗行为的。

(二)政审和体检

区内生源报考内地西藏高中班招生计划和内地西藏中职班计划的上线考生必须参加政审和体检,录取前各地(市)招生办按照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提供拟录考生名单组织考生政审和体检。体检参照《内地西藏班(校)、中职班招生政审标准》(试行)、《内地西藏班(校)、中职班招生体检标准》(试行)执行。

内地西藏初中班考生的体检工作由各所在学校统一在返藏前组织。

报考其他学校的考生是否体检由招生学校根据招生专业需要确定,如需体检,可在新生入学后由学校组织实施。

五、志愿填报

(一)批次、志愿设置

1. 中考志愿采用“传统志愿”方式。提前批次报名时不设置学校志愿,只设置是否填报,学校志愿采集在划定政审体检分数线后由西藏教育考试院组织填报。第一至第五批次每个批次设置3个学校志愿,即第一志愿、第二志愿和第三志愿,中职志愿可以填报1个专业和专业服从调剂;并设置学校服从调剂。

2.中考志愿分提前批次(内地西藏高中班)、第一批次(区内重点高中)、第二批次(区内普通高中)、第三批次(内地西藏中职班)、第四批次(区内中职)、第五批次(成人中专)。

(二)志愿填报

1.所有考生一律凭报名号和密码实行网上填报志愿,志愿与报名信息同时填报。考生须对自己所填报志愿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2.考生应依据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选报学校和专业志愿。

3.考生在填报志愿前,须认真阅读招生计划、报考学校的招生章程或直接与学校取得联系,详细了解报考学校办学现状、办学地点、报考要求和收费标准等情况,按照批次填报志愿,不应盲目填报。地(市)招生办和考生所在中学要加强对考生的指导。

六、录取

区内普通中专(高中)成人中专招生录取实行计算机网上远程录取管理模式,遵循考生“志愿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一)内地西藏高中班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内地西藏班新疆高中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内地西藏班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期间的具体工作。

(二)区内高中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组织协调。

(三)内地西藏中职班、区内中职学校和区内成人中专录取工作在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组织协调。

(四)报考自治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西藏藏医学院成人中专计划的考生,由自治区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和自治区卫生厅提出拟录名单,并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批准。

(五)除特殊要求的专业,并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外,其余学校均不得限制男女生的录取比例。

(六)对残疾考生的录取工作,按照《关于做好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招收残疾青年考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办理,疑难问题由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和有关学校研究解决。

(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录取期间,录取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除招生工作人员和纪检监察人员外,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录取现场。

已被学校正式录取的考生,一律不得改录其他学校。录取工作结束后不再安排补录。

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要及时按录取花名册发放录取通知书。达到学校录取分数线而未录取的考生,由招生学校负责向考生解释。所有招生学校应及时到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审核录取手续,建立新生学籍,区内高中学校录取花名册报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中职学校花名册报自治区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否则新生学籍无效。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对新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其中不符合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学校应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备案。

七、照顾政策

(一)对下列考生,录取时可以增加2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1.阿里、那曲籍考生;

2.门巴族、珞巴族和夏尔巴人、?人。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分,只增加20分投档。

(二)对下列考生,录取时可以增加10分投档,由招生学校审查录取:

1.初中阶段获自治区级以上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初中阶段获自治区级以上科技小发明创造奖或单科竞赛前三名优胜者;

3.初中阶段获自治区级以上体育竞赛单项前三名的队员、获集体项目第一名的主力队员;

4.经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烈士子女;

5.区内边境县所属边境乡的农牧民子女;

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不累计加,只增加10分投档。

(三)符合上述(一)、(二)项照顾或加分条件的考生,其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各地(市)招生办要严格按规定审查考生资格,把符合照顾或加分条件考生的信息采集到网报系统中,并报送自治区教育考试院。

(四)内地西藏高中班政审、体检线划定时不含政策、照顾加分。

八、报考内地西藏班、内地西藏中职班

(一)报考内地西藏班

内地西藏高中班为区内初中应届毕业生投放的招生计划中农牧民子女占50%、区内少数民族城镇居民子女占40%、进藏干部职工子女占10%。报考条件:

1.世代聚居(二代以上含二代)在藏的藏族及区内其它少数民族考生,户籍在藏;

2.农牧民子女考生,必须为非城镇户籍,且父母至少一方为农牧民;

3.考生自愿、家长同意,填报有相应志愿、没有志愿不予录取; 

4.进藏干部职工子女报考,其父母一方必须在藏工作十年以上,仍继续在藏工作,考生报名时须提供其父母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材料,注明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进藏时间、是否仍在藏工作。

那曲地区、阿里地区考生可适当照顾录取。

(二)报考内地西藏中职班

内地西藏中职班报考条件:户籍在藏,考生自愿、家长同意,填报有内地西藏中职班志愿。报考内地西藏中职班学前教育、幼儿保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各地(市)教体局师资科组织的面试。

九、信息公开公示

(一)自治区招生办负责公布我区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录取时间安排等信息。

(二)各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分别公开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信息、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考生体育成绩。

(三)自治区招生办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地(市)招生办和中学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今年8月底。

(四)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有关中学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对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1.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2.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3.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4.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1)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4)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5)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1)组织团伙作弊的;

(2)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3)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4)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6.在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厅将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1)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组织团伙作弊的;

(3)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7.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各科成绩,由自治区招生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二)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违规行为处理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执行。

1.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予以解聘:

(1)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2)织团伙作弊的;

(3)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2.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1)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2)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3)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4)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5)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6)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7)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8)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9)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10)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3.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为不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2)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4)伪造、变造考生档案的;

(5)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6)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7)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8)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9)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10)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4.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反保密规定,造成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2)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3)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4)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5)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6)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7)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8)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7.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三)对在招生考试中违规高级中等学校的处理

对在考试、录取过程中违反本规定,严重违背招生诚信、破坏招生秩序的高级中等学校,由教育部或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规章的规定,视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取消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一、附则

(一)考生可登陆西藏教育考试院网站及时查询有关工作安排和各类招考信息。网址为:www.xzzsks.com.cn。

(二)本规定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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