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云南参加升学考试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于2012年12月31日正式向社会公布,从2013年起实行。
一、《实施意见》的制定原则
(一)保障随迁子女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和升学机会;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人口的合理有序流动;
(三)考虑随迁子女的合理需求和流入城市的教育资源承载能力;
(四)处理好随迁子女和本地学生两个群体之间的关系。
二、《实施意见》的形成过程
2012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我省收悉后,领导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由省教育厅和省招生考试院负责人牵头组成的工作组,即刻开展调研,抓好落实,按计划稳步推进《实施意见》制定工作。
因为这项工作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在《实施意见》起草前,我们充分了解了其他省市的情况,在云南历年报名资格审查文件及省情的基础上,于11月初形成了《实施意见》初稿。随即,我们在全省各州(市)、县(市、区)招考机构和历年参与我省资格审查人员范围内,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求,经多次修改和完善,《实施意见》(送审稿)于11月下旬经厅党组会审议后报省政府。12月6日,省政府高峰副省长主持会议,专题听取了我省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工作汇报,并审议该《实施意见》。
三、《实施意见》的几个特点
该《实施意见》既遵循教育规划纲要精神,又充分考虑了云南的实际情况。相较于其他省市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统筹考虑、规范管理。我们统筹考虑,全面明确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初中毕业后和高中毕业后两个阶段的各类升学考试要求,强化了相应管理制度,严格了相关工作纪律,细化了各项资格条件,为做好此项工作提供了实实在在的制度保障。
(二)结合省情、条件适中。云南省优质高等教育资源极其匮乏,全国各高等院校在云南的招生计划又相对不足,一直以来严重制约了云南经济社会的发展。我们规定在云南省参加高考及录取的条件依次为:可无障碍参加正常高考和录取、可报考云南省属院校、可报考第三批本科院校或专科院校、可报考云南省属高职专科院校。
(三)省内调节、给予机会。我们坚持有利于保障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公平受教育权利和升学机会,坚持有利于促进人口合理有序流动,统筹考虑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升学考试需求和人口流入地教育资源承载能力等现实可能,规定了考生本人户籍转入云南满三年,在云南高中连续就学时间已满三年,具有相应学籍,其父(母)亲在云南具有三年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社保缴费记录的情况,就可报考云南省属院校。这是云南单独开辟的特殊通道,是在本省能力范围内最大限度给予随迁子女平等教育机会。
(四)以人为本、做好回流。该《实施意见》中明确指出,对不符合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条件的随迁子女,流出地和流入地都将积极配合,做好政策衔接,提早宣传,确保考生能够正常参加升学考试。
四、《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主要明确了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的初中毕业和高中毕业两个阶段的各类升学考试要求,包括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普通高中录取、中职学校录取、高考及高校录取等环节的报考条件。
(一)可在流入地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条件:只要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九年义务教育,期间都可以参加当地的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
(二)可在流入地参加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条件: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完整接受完初中教育,且取得连续三年学籍(七、八、九年级),可在流入地有条件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录取。若未在流入地完整接受初中三年教育,只能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普通高中学校录取。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州市教育局结合实际自行制定。
(三)可在流入地无障碍就读中等职业学校的条件:凡具有初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的随迁子女均可在流入地进入中等职业学校(职高、中专、技校)学习。
(四)可在云南省无障碍参加高考及录取的主要条件:一是考生户籍和父(母)亲的户籍都在云南,本人具有在云南高中三年学籍且就读时间满三年。二是考生户籍在云南,本人具有在云南初中、高中六年学籍,考生父(母)亲户籍不在云南但在云南具有六年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社保缴费记录。
(五)可在云南省报考省属院校的条件:考生本人户籍转入云南满三年,在云南高中连续就学时间已满三年并具有相应学籍,且考生父(母)亲在云南具有三年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并具备《云南省居住证》和有社保缴费记录。
(六)可在云南省报考第三批本科院校或专科院校的条件:在云南就读但户籍未迁入云南的随迁子女。
(七)可在云南省报考省属高职专科院校的条件:在云南省有完整中等职业教育学籍但户籍未迁入云南的毕业生。
(八)关于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实行责任管理制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考生报考资格审查,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已在云南就读但不符合报名条件的学生,我们要求各学校应及时告知考生回原户籍所在省份参加高考。